通用条款10.27(审定印刷稿) 3 下载本文

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

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更改通知、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承包人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承包人未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6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9.7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实施的,其节约的工程造价按发包人70% 、承包人30%的比例分成,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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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或未正确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

10.5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0.6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检验、测试

11.1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11.3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经检验、测试或经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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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6材料、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或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1.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验收与移交

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12.2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 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 ),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标准。

12.3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12.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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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7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承包人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承包人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给发包人或继续施工。《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承包人该区段完工时间。

12.8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7日内,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且经发包签字认可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且经发包签字认可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2.10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11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2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3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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