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加工销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臵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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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知悉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危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主动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新进人员应当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应当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还应在容器或包装的显著位臵标明许可证号和“小作坊食品”标志。标志式样由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加工食品。

第十九条 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重新开业时,应当书面向许可、登记机关报告。原许可、登记机关应对重新开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现场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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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生产加工经营。

第三章 许可与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长沙市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长沙市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按照许可和登记范围依法生产加工经营。

第二十一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应当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食品生产加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原辅料清单;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授权文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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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八)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九)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及食品加工用水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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