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 商,建设单位、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网省公司, 网省公司应将其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除名并及时通知各施工企 业。对于严重违规且不服从管理,以及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的分包商,国家电网公司可在查实后进行通报,禁止公司系统 各单位录用该分包商。
第六十八条 施工分包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分包安全事故。施工分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