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康复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等集体积累。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三条 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入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发送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建成基本健全法制、能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
第四条 指导意见据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位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项目。
第五条 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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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与建设建
第六条 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与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要充分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认真核定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招待相关技术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的规则要求,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规划要尽可能预留用地,满足今后发展需要。
第九条 建设以满足业务需要和完善功能为主,具体规模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列支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第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发展规划,项目设计方案要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严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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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渣”工程。
第十二条 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四条 区域内床位标准原则上按照1.48张/万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
第十五条 要严格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考虑辖区人口数和其他精神卫生资源以及服务需求发展等,认真研究、科学确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不得盲目扩大。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和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张。 第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设施用房。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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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面积指标(m2/床) 70-199床 58 200~499床 60 500床及以上 62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表2
规模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0 12 54 18 8 4 4 2 12 54 16 8 4 4 2 13 52 17 8 4 4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及以上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精神专科医院,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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