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下载本文

其中包含了饮用水源地的范围信息,并综合使用了道路交通标志中的禁令标志及

其他安全标志。这对提示来往车辆及人群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地,谨慎行驶和行为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甘肃嘉峪关北大河饮用水源保护地道路标志

尽管如此,通过调研四川、湖北、重庆、青岛、合肥等省市目前已有的饮用

水保护区标志(界碑)的情况,发现国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工作存在一

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内容不一。例如,江苏镇江征润州的水源标志牌内容是“禁航、禁捕、 禁靠”;而南京市的标志牌内容为“禁止船舶驶入大胜关水道”。四川、重庆等地 的标志牌(界碑)正面内容则直接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背面则是禁止行 为条款和举报电话。

(2)地理位置不统一。由于各地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有所不同,

各自设立标志牌的位置也不统一。有的地方规定在一定规模(如,8 万吨)的饮

用水源保护区才设立标志牌(江苏泰州),有的地方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入口处设 立标志牌(海南省)。

(3)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图形标志。统一的保护区图形标志将有助于在第一 时间里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信息传递给公众,从而建立直观、清晰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标志形象。

(4)材质不统一。部分省市规定使用石材或水泥制作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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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从经济角度来讲,造价较高,且不易灵活移动。

(5)监督管理信息不明确。部分省市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上明确了举报电

话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而部分省市的标志牌上并不涉及此类信息,这也势必削

弱了标志牌的监督管理功能。

4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分类

结合国内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形式和类别,考虑将保护区标志分为以

下几类,即: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其功能主要有二,即一是作为标识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范围边界的标志,二是起警示的作用,提醒过往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交通警示牌主要是应用于属于交通领域

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又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其主要的功

能是警示来往车辆、行人及船舶在保护区范围内需要谨慎行驶。由于交通警示牌

主要设置于交通道路或航道上,因此其设置应符合国家交通道路(航道)方面的

法规和标准。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在本标准中宣传牌是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

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其主要

内容和设置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标准不做统一规定,但其中需要在明显位

置反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4.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具体内容

4.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尽可能的将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内容进行统一(一些具体信息有

所区别)。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分为:饮用水地表

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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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源地下水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准

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标志牌上的内容又分别就正面和背面内容进行规定。总的思路

是,在各级保护区标志牌的正面由保护区的图形标志、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 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举报电话)三部分构成。而背面则是由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 围图示及管理规定条款构成。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图示是用清晰、易懂 的图形说明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划定的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而相应的管理要求则可引用《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及内容。目前,《水污染防治法》

正在修订过程中,当出台最新的饮用水水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地方相关部门应根 据最新的要求对界标上的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变更。

4.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区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 道警示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

道路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 关内容。在 GB5768 中规定“指路标志”的功能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 息的标志,而其中的“告示牌”的功能为“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 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模式。

道路警示牌的左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图形,右边书写“您已进入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 全长 XX 公里”,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谨慎驾驶或行为, 并告知距离。

另外,除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道路使用道路警示牌以外,还可以配合使 用道路交通标志,如禁令标志,或其他相关的安全标志,以传递给来往车辆和行 人更明确的行驶或行为要求。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航道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相关内容。

在 GB5863 中规定的“专用标志”的功能是“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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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专用标志中

包括了“专用标”,其功能是“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

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

限外的水工构筑物”。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采用 GB5863 中专用标

的模式。

由于专用标的形状 GB5863 中规定为任选,因此,设计对于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饮用水源地一级保

护区,禁止船舶驶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您已进入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或“您

已驶离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以提示过往船舶谨慎行驶。 4.2.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主要是各地方政府为宣传教育的作用自行设计设

立的,因此除需包括保护区的图形标志以外,并不强制规定宣传牌上的其他内容。 4.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4.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

范》(HJ/T 338-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范围而设立。设立 界标主要考虑定界有效性、间距适当、美观等要求。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取水点 上游和下游的水域陆地边界处分别设立一个界标。此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 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的适当位置等距设立界标。同时,在陆域范围内,

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 HJ/T 338-2007 中 5.1.1.2.1 规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 不小于 1000 米,下游不小于 100 米范围。因此本标准中,对于上游水域在 1000

米的基础上,以上游边界与取水口的水平距离为 15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小于 1500 米, 则在取水口与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 1 个界标(如图 7 中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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