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作业及答案(18级) 下载本文

6、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除斥期间从性质上来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因为引起中断的事实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除斥期间主要正对的是形成权,而形成权一旦行使,权利也就相应的产生和消灭,所以就没有必要重新计算权利的存续期间。 7、是否可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法定如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约定如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为约定变更。

8、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对除斥期间而言,由于其届满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法院裁判是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9、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一般直接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等等;对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一般仅表述为某权利,如撤销权,其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者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二、 简答题

1、 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

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2、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通说,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须标的确定或可能。

二、特别生效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发生,而必须待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特别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因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些原因可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只有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才是法定的。对于有约定特别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和特殊有效要件成就以前,即应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对一般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特别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适用。 3、 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答: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4、 自然人的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什么?请稍加分析。

答: 人格权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以具体人格要素作为权利客体。具体人格要素包括物质性人格要素和精神性人格要素。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其中,所谓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这种权利直接依附于人体,以物质性的人体作为其存在之载体。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这种权利对物质性的人体本身无直接依附性。

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种。因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也主要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