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复习(整理版——含答案) 下载本文

=(1600+100)/[1-(1+10%)×0.5%]=1709.4 CIFC2%价=CIF价÷(1-佣金率)

=1709.4÷(1-2%)=1744.29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出口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币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5%佣金价,设保险金额为CIF价上加一成,保险费率为1%,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试求:

1、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

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解: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32.6×(1+10%) ×1%=1.459 CFR净价=CIF净价-保险费

=132.6-1.459=131.141 CFR含佣价=CFR净价÷(1-佣金率)

=131.141÷(1-5%)=138.044 佣金=CFR含佣价×佣金率

=138.044×5%×200=1380.44(港元) 一张汇票可同时具备几种性质

由出口商签发的要求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付款的汇票不可能是( B )。 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即期汇票 D、跟单汇票

若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商业单据是凭D/P还是D/A交付款人;若无此注明,则理解为凭D/P。

1、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

2、 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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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1、L/C的含义及性质

L/C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即: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1. (已考)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信用证体现了( B )之间的契约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 B、开证银行与受益人

C、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以及开证银行与受益人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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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500》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

1.首先,外商的拒绝付款的做法不合理,在凭不可撤销L/C按CIF成交的条件下,根据《UCP600》只要我方提供的相关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开证行或议付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外商的拒付做法不成立。

2.其次,出口商的做法是:出具相关单据找开证行或议付行进行议付。

3.最后,对于货物保险的问题,因为是按CIF条件成立,故保险由卖方办理,但卖方应该将保险单据寄给买方,以便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注意开证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证时间;若未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L/C。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1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开抵我方。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 有哪些失误?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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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定了一份出口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L/C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L/C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 不需要,《UCP 600》中规定,未标明“可撤销信用证”的,都是默认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不妥当,且A公司无法结汇。

因为,外商开来的是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因此,A公司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单据结汇,即A公司若以自己的名义制单结汇,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就是说,A公司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A公司没有资格利用该信用证做交单议付,也就无法结汇。

而B公司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制单结汇不会有问题——只要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可以顺利结汇。

我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商,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L/C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D/P付款。我方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商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 我方为受益人的L/C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商按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方遂以货物已被进口商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商追偿50%的货款,进口商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方诉诸法院。 问:你认为此案应如何解决?

我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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