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大全修正版 下载本文

息共享。合同必须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合同履行的情况记录,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需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项目利润上缴额台账》。分(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和项目利润上缴额台账,工程名称需与合同台账和每月统计报表、信息化平台中的名称一致。所有项目合同,不管大小,必须全部录入项目利润上缴额台账。合同管理台帐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材料、租赁、分包、劳务类信函等所有与结算有关文字资料,每一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

(三)分(子)公司在每月25日前必须将本月所签合同、协议文本(原件)及合同台账、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利润上缴额)流转单报送集团公司经营合约部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签订工程劳务合同时必须使用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允许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如发现在封标或文件较多时盖章怕麻烦,让施工队伍自行盖章者,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发现二次开除处理,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

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分(子)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印章上注明“对外无经济签约权”字样。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履行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严惩。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一)对私自签订合同的责任人每发现一次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并由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关责任人损失部分10%以上罚款。

(三)合同经办人员未经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50000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法人委托书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遗失法人委托书、将法人委托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

(五)因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重要资料缺失,对我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或者其他损失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和损失部分10%以上赔偿。

(六)发生合同纠纷后,公司人员不履行职责或疏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和损失部分1%以上赔偿。

(七)不按规定报送《合同管理台帐》及合同原件的,发现一次分别处罚分( 子)公司经营经理、合同管理员各500元,发现二次以上,集团公司分别对分( 子)公司经营经理、合同管理员诫勉谈话。

(八)在空白合同上盖章,混用、代用、借出及遗失印章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50000元罚款。

(九)没有按规定与承包人签订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以及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关责任人损失部分10%以上罚款。

(十)使用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对外签约、借款或作其他任何用途的,发现一次处以相关责任人20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关责任人损失部分10%以上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未按集团公司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合同条款而直接签订合同的,发现一次处以分(子)公司负责人5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关责任人损失部分10%以上罚款。

第五节 企业资信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 下简称企业三证)、法人委托书(指由公司统一印制后领用的)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由公司经营合约部和各分(子)公司指定经营科专人保管。

第四十二条 洽谈项目时一般开介绍信,原则上不得开具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的开具需核定权限,所有委托书存根均须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一事一委托的法人委托书制度,出具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权限和时限。法人受托人须是公司内部人员,如有特殊情况,法人受托人非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必须派内部人员随身携带,一同前往使用地点,不得转交他人。严禁给项目部开空白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三证原件严禁外借。如果因经营需要须提供企业三证原件的,必须由分(子)公司派员一同参与。企业三证及法人委托书的保管人应增强责任感,严格履行手续做好使用记录,记录使用单位、经办人、委托人、用途、证书编号、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批准(同意)人等。洽谈项目使用企业三证复印件时,保管人应同样做好以上记录,并盖上蓝色印鉴,印鉴注明“此复印件仅限___

工程业务用,再次复印无效”字样,规定好使用的工程名称、有效使用时间。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转借、出租、出卖企业三证和法人委托书。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保管的企业三证如果发生丢失,须立即在规定的地区报刊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给予保管人员2000元/份的经济处罚,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六 区域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是集团公司在某一地区的派驻机构,根据公司划分的管理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在分(子)公司经理(常务副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各分(子)公司经理(常务副经理)受法人代表的委托,在委托的职责权限和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职权,承担公司在该区域的经营管理职责,确保区域内所有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第四十八条 分(子)公司在所属大区域内跨分(子)公司区域承揽工程,报请区域总经理批准后,可由该分(子)公司负责洽谈和承揽工程;如实施跨大区域经营,需报请集团总裁办批准后可以洽谈和承揽工程。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具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第四十九条 经区域总经理、集团总裁办批准的跨区域、跨分公司承揽的工程隶属工程所在地分(子)公司管理,施工合同由工程所在地分(子)公司留存并报

备,项目利润上缴额由工程所在地分(子)公司负责收取,原则上,其中40%归承揽工程的分(子)公司,60%归工程所在地分(子)公司。(分子公司间另有协商约定除外)。同时,经营风险与责任也由两个分公司按同比例进行分担。

第五十条 在暂无驻外分(子)公司的地区接洽工程时,必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层,由集团公司领导层指定有关分(子)公司实施管理。

第五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追求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制订本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资源,加强资金日常管理,合理分配各方效益,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条 公司按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设置和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财会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会工作。根据企业管理流程,公司设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资金调度、银行融资、对外担保、财务核算、成本核算,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经济合同的研究,负责指导、监督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节 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