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 下载本文

【类别】民航总局机场司管理文件 【编号】MD-CA-1999-1 【下发日期】1999.11.1 【正文】

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运行情况的报告程序,加强对机场飞行区的管理,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固定通用航空机场飞行区的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编制《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报送总局领导及总局有关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飞行学院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编制《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及时上报民航总局机场司。

机场管理机构的飞行区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向省(市、区)机场管理部门(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报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部门)上报本机场的飞行区运行情况。

第四条 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采用两种形式,即集成飞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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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快报(以下简称快报)和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月报(以下简称月报)。

快报所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飞机偏出、冲出跑道等紧急情况发生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情况及其影响机场运行的情况;

2、飞机遭到鸟击的情况;

3、飞机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的情况;

4、外来物打坏飞机机身、飞机发动机或扎破轮胎的情况; 5、自然环境因素导致的机场临时关闭及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月报所报告的应包括主要内容如下: 1、快报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机场使用许可证(含批准书)的颁发、换发、吊销的情况,机场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用的情况;

3、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机坪)及航站楼、供电设施、助航灯光系统、消防、环保、应急救援等设施的变化情况;

4、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5、机场供电、助航灯光系统等出现的故障及不正常运行情况。 第五条 快报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6小时。如一时不能确定发生问题的原因,可暂省略,待查明后续报。月报必须于每月底前两天上报,“情况”截止日期为当月28日,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截止日期可顺延1至2天。

第六条 快报、月报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造成的后果(含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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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基础设施的性质、规模、数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作出全面表述。内容要真实,文字要准确、简明。快报、月报一律采用传真电报形式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部门除负责做好月报、快报的工作外,并负责对所管辖机场的监督指导。违反本规定,隐情不报、漏报或不及时报告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机场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场飞行区保障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总局机函[199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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