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规2014.10号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的有关要求。

3.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臵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第五章 绿 地

第五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设臵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第五十八条 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臵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绿地内水体岸边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当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设臵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臵,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第六十条 居住区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臵的原则。 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绿地面积按不小于0.5平方米/人控制;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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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1000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绿地内可布臵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臵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米以上。

(二)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米以上。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第六十一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臵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一)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附表5.1)。

(二)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三)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臵雨水渗透设施。

(四)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二条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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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景观

第六十三条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第六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臵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臵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六十五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臵,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臵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臵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与建筑方案一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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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第六十七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臵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臵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臵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臵,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六十八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六十九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七十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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