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 图文 下载本文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单体建筑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和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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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应配建社区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商业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的附表4执行。

第六条 (规划条件通知书)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地块范围内,在控规中已明确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河流、水体、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其占地面积不参与技术经济等指标平衡;是否由开发单位实施,在出让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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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第八条 (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在本市规划区的老城区内,临城市道路进深小于50米,总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为提高环境质量,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绿地通廊) 临城市规划道路地块,当坡度大于25°,并与保护山体相连的地块,应作为山体的视线通廊作绿化用地或作为保护山体的入口,不得列入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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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当建筑室外道路存在较大高差时,建筑正负0.00标高的确定,应以离室外最低道路最近的楼层标高作为本栋建筑的正负0.00标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一条 (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注: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的停车场、非商业设施用房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在满足项目停车数量要求条件下,剩余的地下空间可以作为商业用途,并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在不能满足停车位时,不得作为商业用途,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作商业用途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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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基地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的底层投影面积;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第十三条 (绿地率) 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居住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确有困难的,通过论证最低不低于25%;商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不高于20%;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计算必须符合《铜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4)的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3)的规定。

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四周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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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五条 (绿地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的绿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改变城乡规划中划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山体绿地、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以及江河流域两岸景观规划划定的绿线范围,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管制)地下建(构)筑物(含化粪池),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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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防护绿地可建规定)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红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红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红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红线退让高速公路护栏边线30~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红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国道红线距国道中心线10米,建筑红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省道红线距省道中心线10米,建筑红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红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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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二十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按照建筑面宽与计算高度分别控制建筑半间距。建筑半间距控制见下表:

建筑半间距控制表

单位:米

建筑计算高度 半间距值 面宽类型 居住建筑面宽≤40米 及非居住建筑面宽≤60米 居住建筑面宽>40米 及非居住建筑面宽>60米 0.5H, 且≥4 0.5H, 且≥4 ≥13 ≥20 ≥15 ≥25 ≥16 ≥30 ≥18 ≥35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注: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45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见表一)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表一:建筑最小退让值表

单位:米

建筑计算高度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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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4 4 13 12 15 13 16 15 18 18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二十六条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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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转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退道路最小退让距离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60 ≥4 ≥6 ≥8 ≥6 ≥8 ≥10 ≥8 ≥10 ≥15 ≥6 ≥8 ≥10 ≥10 W≤16 16<W≤32 W>32 绿线 民用建筑 60<H≤100 H>100 工业建筑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路幅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含人行道)。 2.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与裙房分开计算退让距离,需分别满足退让距离。 3.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4、对街道贴线率有要求的道路,建筑退界面在满足以上要求外,须满足街道贴线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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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让通过论证另行确定。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大型公共建筑还应结合交通评估,扩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夹角大于45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建筑退让最小值表(表一)的规定。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山体绿地、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山体绿地、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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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表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不临城市道路时,退让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5米。临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临江河、隧道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红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 隧道洞口周边建筑红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外边线为基线,各边退让50米。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红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红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二) 临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等水体周边的建筑红线划定: 1、锦江、大江、小江以提升后的水位作为常年水位线,木杉河以木杉河沿岸景观规划确定的水位为常年水位线为准,建筑红线退常年水位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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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距离不小于30米;当自然岩石河岸线与常年水位线之间为河漫滩的,常年水位线的划定以自然岩石边界为准。

2、锦江沿岸呈半岛形状上属建设用地的(如锦江12半岛),铜兴大道起点与大明边城的连接线以下临河两岸的建设用地,建筑红线划定退让常年水位线不得低于50米。

3、 位于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的支流形成自然河床的,建筑红线以自然河床岸边为界,水平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河道上有形成池塘、河滩、小水库的,以岸边为界,水平退让不小于30米。

4、 位于水库周围的,应符合水库水系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红线退让水库满库容水位线50米,

(三) 在临江河水体周边的规划景观道路内侧(不临河的一侧)的建设用地上,建筑红线划定除满足退让常年水位线距离要求外,还应满足退让规划景观道路内侧边线不应小于6米。

(四) 上述临江河水体建筑红线控制为一般地区的最低退让要求,根据工程实际,规划部门可以增加退让距离。

绿化、河流、滨水建筑红线等有严于上述退让要求,专门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米的,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净空高度大于4米的,可以超越建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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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教育承载力分析)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或商住用地,或居住人数超过1000人的居住项目,应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300米、小学服务半径500米、中学服务半径1000米,作教育设施承载力分析,教育设施配套规模与占地详见附表4(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配套满足的,可以实施,不满足的应整合项目用地或调整用地性质。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厕)城市公共厕所的配套按照《城市公厕设计标准》执行,具体位置、面积根据项目情况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叠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表(附录3)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械停车位限制)项目地块在满足规划规定停车位指标后,可以设置机械停车位,但不计入规划规定指标应设置的停车位数。

第四十条 (地面停车限制)地面停车位(不含底层架空作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的10%,极限值为15%。项目小区内道路宽度小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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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沿道路设计停车位。机动车车行道边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小于15米时,不得沿城市道路布置停车位,大于等于15米布置停车位时,沿建筑应留出不小于3.0米的人行通道。

第四十一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设完毕,未完成配套建设的,非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不得新开工,已完工的非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规划核实验收。

第四十二条 (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居住项目的托幼、中小学教育设施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执行(见附表4)。

第四十三条 (绿化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周边环境和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六章 空间景观控制

第四十四条 (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拼接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

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

2.计算高度小于60米的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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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古城、风貌协调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四十六条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七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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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八条 (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二)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门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五十条 (平面形态控制)总平面布局时,建筑平面形式应灵活多样,应减少条式单体建筑形式,以条式单体建筑为主布局的,点式单体建筑栋数不应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高层及小高层建筑需簇群布局。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建筑的平面形态通过论证另行确定。 第五十一条 (空间形态控制)空间形态应高低错落,以高层为主布局的,多层、低层建筑栋数比例不少于总栋数的20%;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布局的,除街道外,场地内部尽量避免单调的行列式布局,有特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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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项目另行论证确定。

临江临河头排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原则,后排的建筑布局应具有较好的江河视线景观,其临江一侧宜布局一定规模的体现铜仁建筑风格的低、多层建筑。低、多层建筑宜采用坡顶屋面。

临保护山体的建筑应遵循近山低远山高的原则,临山建筑布局应保持较好的山体景观视线,近山布局应体现铜仁山水城市的建筑风格。不得在山顶劈山建设高层建筑。

第五十二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建筑立面相同、色彩相同、高度相近的建筑在同一界面或界面延长线上布置时,连续布置不得超过三栋;

对风貌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城市天际轮廓线区域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风貌专题论证(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第五十三条 (临大街、临江河建筑空间)临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

(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四)临城市道路的,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临滨江河流的,场地标高应对与滨江公共通道自然衔接。

(五)临江、临河、临水体建筑的空间布局应遵循前低后高原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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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垂直于河流布局、满足住户有水体观景的原则进行布局。

第五十四条 (夜景灯光) 位于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两岸可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临32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鼓励建筑创新)鼓励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创新,在空间构思、建筑立面形态、建筑顶面处理对丰富城市天际线效果,对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的优秀设计,可以获得政府奖励,(奖励办法见《铜仁市优秀设计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高层建筑)临城市道路转角等人流密集交汇场所的高层建筑应设置裙房,塔楼临道路面退让裙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五十七条 (管线、室外机)新建住宅实行管线入地敷设、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

第五十八条 (重要建筑装饰)临城市道路转角、重要视线景观节点的建筑不得使用低端外装材料,该类建筑外装材料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十九条 (围墙要求)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修建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围墙,且围墙应透空透绿。临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置的临时施工围墙,应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文明工地管理要求。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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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建筑红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红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实行雨污分流,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应考虑综合管沟的设置,应当同步规划各管线工程位置和走向,应同步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灯、交通标线、道路监控等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六十二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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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6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8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12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十四条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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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6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8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0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12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线路应避免穿越城市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十六条 (铁路的保护)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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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六十七条 (现状道路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六十八条 (河流的保护)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九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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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七十一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300-5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七十二条 (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城市综合体、1万人以上的小区、居住区等大型项目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可以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单独用地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1000-3000平方米,或结合地下空间利用、或非临街建筑的底层设置,并与城市道路有效连接。

第七十三条 (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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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七十四条 (人行天桥)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不宜大于6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五条 (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及公共服务场所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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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二)110千伏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外GIS站,尽可能节约用地。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七十八条 (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

(二)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三)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

(四)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七十九条 (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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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八十条 (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八十一条 (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110KV及以下的电力线应采用入地敷设,确需架空敷设的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八十二条 (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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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防洪标准)临江临河的市政建设项目在设计时用考虑防洪标准,锦江河的大江小江、木杉河城市规划区内按照50年一遇,其支流按照20年一遇,其他各县城规划区、镇(乡)规划区按照当地划定的防洪标准执行。

第八章 规划设计成果

第八十四条 (规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成果(含控规、修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满足设计阶段对应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符合本技术规定。

设计应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和铜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成果要求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市政管网对接)建设项目内部管网应与外部市政管网无缝对接,在总图中注明市政供水、雨水、污水管道的位置、管径、检查井位置、接口标高、坐标、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无法与市政管网系统对接的,建设项目应自建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八十六条 (指标及面积计算)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每栋建筑的各层平面使用功能,并分栋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八十七条 (铜仁建筑风貌)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色彩、造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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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铜仁市城市风貌和色彩规划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体现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

第八十八条 (建筑色彩及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建筑色彩。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低碳、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黄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八十九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九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九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风貌协调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铜仁历史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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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文物及重要建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九十三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九十四条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人民防空警报、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指标变更)严格按照控规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出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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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为高限指标,绿地率为低限指标,高限和低限指标在规划设计时不得调整,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需要调整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可行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

第九十八条 (市政道路调整与指标变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建筑基地,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其用地界限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且调整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原基地面积10%的,可在建筑层数和高度上进行调整,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第九十九条 (停车与容积率奖励),停车位配置必须在本地块内解决,不得跨项目异地设置停车位,在本地块内无法解决的,鼓励将不临城市道路的房屋底层架空或二层作为停车位,凡底层架空或二层作为停车的面积,可以在本栋建筑顶部增加1.2倍停车位的建筑面积,该面积部分的建筑高度可以突破规划条件中的限高(仅限于100米以下建筑),限高100米的高层无法增加的,顶部计容面积作相应折减,增加或折减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计入总建筑面积。

底层架空为作为公交首末站的面积与作停车享有同等容积率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施行时间及施行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力) 1、(原规定失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31起实施的原《铜仁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铜府发【2011】1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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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报审的方案)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未取得市城规委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3、(重要地段的建筑调整)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风貌地区,以及城市发展重点地段的建筑风貌,需在原来审批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已审定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如处在临江临河、临宽度大于32米道路等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应满足本规定的退让、间距和拼接规定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准后实施。

4、(分栋控制管理)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证的大型项目,为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好城市空间形态,应按照一栋一证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技术经济指标核定的容积率继续有效。未开工的部分不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应重新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5、(有效期)原来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出土地、工程许可手续有效期的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调整方案报批。 第一百零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自治县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条款和控制指标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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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名 词 解 释

1.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2、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二层挑出部件与正负零的结构净高高差大于等于2.2M的,以底层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小于2.2M的,则以二层建筑的垂直投影面积作为底层建筑基底面积。

3.零星用地:铜仁市规划区内地块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商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为零星地块,其他县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县城,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4.老城区: 包括碧江区两江包围的区域、万山区在谢桥至锦江河的原来有较多建筑的区域(见附图6),各县(自治县)老城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5、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或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出的最低界线。低层建筑红线 为建筑屋面的滴水线,多层及多层以上的建筑红线为建筑主体结构外围线。 5、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江河景观专项规划确定的绿地保护线等城市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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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6、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7.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

8.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9.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10、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餐饮等服务的建筑。

12.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

13.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至6层。

14、中高层住宅:是指设电梯的住宅~高层以下的住宅,(即7~9层住宅)。

1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为10层以上(含10层)。

16.主采光面:

(1)、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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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17.山墙: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设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18、架空层:除楼梯电梯井道外,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9、建筑计算高度: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见下图)。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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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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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

22.建筑相对面: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45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45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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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相对高度: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45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楼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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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铜仁建筑风格:具有铜仁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铜仁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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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

25.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设置的载体。

26.高速铁路:新线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50公里/小时、老线改造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00公里/小时的铁路。

27.干线铁路:除高速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外的铁路。 28.道路控制边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是道路用地与其他规划用地的分界线。

29.主干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4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城市道路。

30.次干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3或4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等于32米的城市道路。

31.支路: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2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16米的城市道路。

32.港湾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设有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33.划线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没有设置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34.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铜仁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为锦江河、木杉河的四季不干涸的支流;各县的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及相关要求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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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第一条 地上建筑(室内停车除外)、地下商业建筑及其附属用房均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作为停车场时,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4.5米≤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层高>5米≤6.6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客厅、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6.0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或者>6.0米的,通高部分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四条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低层、中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层)、 楼层层高≥5.0米≤6.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层高>6.0米≤8.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层高>8.0米,≤1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层高≤6.0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1.0倍计入容积率,>6.0米≤8.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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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5倍计入容积率。层高>8.0米 ≤1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中空单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中庭内的自动扶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位置的自动扶梯按照自然层计算面积。

第五条 办公建筑(含酒店、写字楼)标准层高>4.8米≤6.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率;办公建筑标准层高>6.0米≤8.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层高>8.0米≤10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彩光厅等按其实际中空单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影剧院、室内体育馆等大型建筑,大厅部分无论层高如何,均按单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工业类、仓储类单层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内有夹层的,

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I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备层:层高高度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特殊位置面积计算规定:

1、阳台:阳台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IT50353-2013)。特别明确下列情况面积计算方式:

1)半挑半凹阳台,凹的部分计算全面积,挑的部分计算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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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墙体、承重柱的阳台,墙体、承重柱应按全面积计算。 3)承重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室外楼梯:1)从地面以上二层的室外楼梯计入建筑面积,且计入建筑占地面积。并按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2)利于地形高差搭设的进户架空单层梯板,不计建筑面积,也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3、空中院馆、空中入户花园:建筑中的空中院馆、空中入户花园均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4、底层入户花园、廊道:地面层入户花园被二层悬挑物(如阳台、房间)遮盖的部分,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建筑面积;作为私家花园使用,且无维护结构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未被遮盖的二层悬挑物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5、露台:利于屋面形成的露台,上一层无悬挑遮盖或遮盖深度小于等于600M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露台被上一层悬挑顶盖遮盖深度大于600MM,被遮盖部分按照应走廊??计算建筑面积;被有柱顶盖遮盖的露台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水平造型板: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的造型板,不计算建筑面积。造型板与阳台板、结构板相连通时,应按照阳台或结构板的规则计算面积。

7、造型柱:只承受自身重量的非结构性装饰柱为造型柱,造型柱不计算建筑建筑面积,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性装饰柱应计算面积。

8、结构板:因结构需要必须设置的结构板,宽度大于等于900MM时应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与阳台、入户花园、空中院馆相连的结构板,应按照阳台规则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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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空调搁板(箱):依附建筑外墙不与楼板底板或阳台底板相连的空调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依附阳台底板作空调搁板,不与阳台地板在同一标高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利用阳台底板的延伸作为空调搁板,在阳台栏杆外延伸深度小于等于600MM的,不计算面积,大于600MM的超出部分,按照阳台面积计算。在阳台栏杆内,利用阳台底板作为空调搁板的,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与阳台不得重复计算。

空调搁板与结构板相连并处在同一标高时,空调搁板应视为结构板。 10、空中花池:依附建筑外墙不与楼板底板或阳台底板相连的空中花池,花池底板深度小于等于600M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600MM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利用阳台底板或结构板的延伸作为花池底板,花池在阳台栏杆外延伸深度小于等于600MM的,不计算面积,大于600MM的超出部分,按照阳台规则面积计算。在阳台栏杆内,利用阳台底板作为空中花池的,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与阳台不得重复计算。

空中花池设置与阳台底板、结构板不合理连接的,应按照阳台面积计算。空中花池底板与结构板相连并处在同一标高时,花池底板应视为结构板。

11、屋面亭子、构架:1)屋顶上的亭子计入全建筑面积计容??。2)屋顶架空构架实板同时满足单边宽度度大于2.0米,单边长度大于2.0米条件,且结构层高大于等于2.2M的计入1/2建筑面积一样??计容??;结构层高低于2.2M的则不计建筑面积。

12、飘窗:飘窗面积计算,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小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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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0.8米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飘窗大于0.8米或者设置在楼面结构层直接外延的飘窗,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3、架空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且仅用于绿化、楼间通道、居民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非经营性公共用途的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建筑底层架空层内部除前述功能外的门厅、大厅、门廊、走道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 50355-2013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与室外道路、绿地空间合理连接,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以不合理的方式形成的架空公共空间,不视为公共空间,其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4、架空过街楼:贯穿建筑物底层与小区内部道路相连接的过街楼、消防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容积率允许误差:

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指标,严禁随意突破。考虑到规划图与施工图、现场施工、竣工测量在数值上的存在误差.特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误差值(指总体工程许可面积与综合竣工验收面积的误差):

l、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 平方米)的,累计允许误差值不得超过2%。

2、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000l~100000平方米以下的,累计允许误差值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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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100001-200000平方米的 ,累计允许误差值不得超过l%。

4、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01万平方米以上的,累计允许误差值不得超过l%。

5、不符合规划审批的加宽加层导致面积增加的,不计入累计允许误差,累计误差值除满足上述1~4项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要求。

二、单体工程面积误差(工程办证与单体竣工测量误差):

1、竣工面积测量采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分层、分功能进行竣工面积测绘,以实测面积作为是否处罚依据。不进行套内分户测量。

2、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报建和放验线的项目,没有长高长胖的情况下,出现的数字误差,后期在审批的总指标中核减。

3、长高、长胖的建设项目,增加的面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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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铜仁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居住区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应配建汽车和自行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停放场(库),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极限值为15%,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停车位指标要求后,可以设置机械停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执行以下标准,各县城规划区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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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标准的80%;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县城规划区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序号 建筑使用功能 普通住宅 1 住宅 公共租赁房、安置房 廉租住房 2 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 单 位 机动非机车 动车 0.5 1.0 2.0 1.0 1.0 2.0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名学生 车位/100名学生 车位/100名学生 3 办公、五星级旅馆 4 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场馆〔不包括5 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会展中心、 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 其他体育场(馆) 幼儿园 6 学校 中、小学校 大中专院校 7 工业、物流仓储 4.0 20.0 2.5 2.0 10.0 3.0 10.0 4.0 20.0 5.0 0.5 7.0 4.0 2.0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车位/100平方米公园用地 0.1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平方米 个/户 0.7 2.0 0.5 2.0 8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9 公园 10 商业、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11 餐饮、娱乐 12 医院、独立门诊、医技综合楼 13 高档低层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为0.9×2.0米, 2.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3.廉租住房是指小于等于50m2的政府投资住房。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每个车位尺寸为2.4米×5.3米。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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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 5、以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总建筑面积包含为项目服务的配套用房。 ― 49 ―

附录4:

铜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与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项目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 凡在铜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实行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指水平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在绿化植物重叠的,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第五条 在计算绿地率时,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扣除建设项目总用地中由建设项目方代征的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不参与计算绿地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绿化覆土深度不应低于0.5米,且应实行草皮绿化全覆盖,无覆土或只覆土无覆盖的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地面积。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结合,合理布局,适地适树。

第七条 (不计算绿地的范围)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被保护的古树、城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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