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下载本文

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试点实施方案

为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机制、激活资源,探索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租赁住房筹集的新思路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新模式,着力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切实维护村集体等各主体合法权益。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审慎稳妥原则。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与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保持衔接,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四)市区联动、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原则。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方案审批和规划、计划统筹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具体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等工作由属地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费用由属地区政府承担。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用途管制,须整体确权,坚决防止以租代售,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一)土地来源

1.节余存量宅基地。行政村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通过腾退、按规定在本村范围内通过调剂、综合整治等方式节余出来的空闲宅基地,在优先保障本村宅基地分配和村、镇公共设施用地后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纳入试点后的项目不得办理流转手续;需纳入旧村整村改造经济平衡的,应优先纳入旧村改造。

2.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旧村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集体复建物业用地经批准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改造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民复建房经村民按程序表决后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纳入试点后的项目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3.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村集体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不需纳入旧村整村改造经济平衡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经批准后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国有用地性质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不得纳入试点。

4.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村集体已依法取得留用地指标,经村集体依法表决、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后,可选址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住宅用途、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按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5.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广东省、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通过流转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二)规划管理

1.总量控制。至2020年,全市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

2.布局要求。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总量、布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引导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大型产业

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经批准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土地用途管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须按照居住功能安排配套设施、须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规范。项目试点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属地区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经市国土规划委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原用途调为住宅(租赁住房)用地。 (三)建设运营主体

政府委托单位、村集体、企业等主体可参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参与运营的村集体或企业须经工商注册登记为住房租赁企业,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试点项目批复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自行运营租赁住房,也可按有关规定选取合作运营主体;村集体引进企业开展租赁住房运营的,由村集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已完成租赁住房运营工商登记的企业,签订租赁住房运营协议;由政府委托单位开展租赁住房运营的,由村集体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政府委托单位签订租赁住房运营协议,由政府委托单位参照市场租金与村集体签订长期租赁住房协议,整体承租后可作为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或按规定提供住房保障功能的其他住房。 (四)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