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通2011年6号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11]6号

文件

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加强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月25日

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部和人才援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以下简称援疆干部和人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等选派到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方式

第三条 干部和人才援疆工作的中央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干部和人才对口援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审批选派计划,指导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新疆共同管理,以新疆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援疆干部和人才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疆干部和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新疆各级党委(党组)应把援疆干部和人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援疆干部和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与援疆干部和人才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及时掌握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的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对口援疆省市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和补充工作力量,做好对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 第七条 援疆干部领队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应切实加强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

督和自我服务,协助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援疆干部和人才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派与轮换

第八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中央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中央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

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新疆自治区或兵团党委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

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担任地厅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