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96-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起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预防接种单位条件;

(二)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被保险人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四)疫苗质量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前述人员作为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预防接种行为时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上一年度被保险人的实际接种人次数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接种人次数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预收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在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中,应该遵守预防接种工作、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预防接种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执业范围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对引起不良后果的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受种者完整的接种记录或相关凭证; (四)受种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经被保险人和受种者双方协商解决的,应提供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受种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 (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裁定; (五)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位受种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对每次事故每位受种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收:

保险费=S1×5%+S2×95%

其中:S1代表预付保险费;S2代表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各类疫苗的实际接种人次数计算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各类疫苗的实际接种人次数计算的保险费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