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指引(二十四):劳务派遣服务 下载本文

例3:A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B工程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劳务派遣公司代B工程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6年5月份,A劳务派遣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106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B工程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95.4万元。A劳务派遣公司本月购进一辆轿车,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且本月已经认证相符。A公司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表填写:

A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则不含税销售额=106÷(1+6%)=100万元,销项税额=100×6%=6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则本期应纳税额=6-3.4=2.6万元。具体申报填表可参阅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般业务申报指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