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下载本文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2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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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4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6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7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8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9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0 中心城

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1 旧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2 新区: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33 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34 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驿、双流、温江、郫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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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36 中央商务区范围:北至新华路、西至东城根街、南至锦江、东至红星路及其路东侧局部区域;其中春熙路片区规划范围为北至华兴街、西至署袜南街及太升南路、南至东大街、东至纱帽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三)。

春熙路北段、南段、西段、东段,大科甲巷,荔枝巷,与春熙路北段连接的12.0米规划道路、红星路三段为规划步行街。

37 一般地区:除中央商务区及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范围以外的区域。

38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9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40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1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2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3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44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5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46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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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7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8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9 明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明亮程度的视知觉特性值,以绝对白色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50 彩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浓淡的视知觉特性值,用距离等明度无彩点的距离给予分度。

51色调:颜色的三属性之一,用以表示红、黄、绿、蓝、紫等颜色。

注:坡屋顶或曲面建筑的色彩面积比例计算应以其垂直面的投影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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