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下载本文

案体系。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3~5年为周期,开展应急能力评估。

第七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报表)。

第七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事故等级分级组织调查。对于由国家和政

府有关部门、公司系统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二章 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与电网使用相关方(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开展发、输、变、配、用电领域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制定和修编相关规程规定,明确并网安全控制条件,监督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包括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和分布式电源)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在并网协议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四)并网电厂应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五)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六)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事件),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七)电网企业对并网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

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或分布式电源业主签订发用电合同,明确合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

第八十八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项目法人和工程(业务)总承包方(含接受委托方,下同),或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工程(业务)承包方应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九条 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九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