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下载本文

一定的司法程序,作出专业的判断。从长远来看,当舆论可以强大到影响司法判决,当判决过多的考虑大众的情感和群体性要求,而不依照法律与事实,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官的权威会丧失,司法的权威会丧失,最终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将名存实亡。因而,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心理素质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

据有关部门对世界 42 个国家的调查显示,进入 21 世纪,约 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70%的国家正在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和审查,26%的国家出现了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可见,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是不容忽视的。应对网络舆论监督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应该解决的是网络舆论触犯法律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尤其是充分考量网络舆论监督的新特点,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范围进行界定,规范媒体报道内容,对于严重影响司法过程或者法律程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用法律的方式引导媒体将报道和意见分开。避免报道的主观性以及舆论对于司法独立的干预。

其次,面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们应当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规,针对互联网媒体设置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推动网络媒体的自律。同时,严格审核门户网站的入门条件,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特别是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需要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审判规则,不做夸大、不实或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报道。严格禁止媒体对正在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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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案件性质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或者判决结果做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现象。

最后,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等方式规范网络舆论参与者的行为。实行网络实名制,每一个人才能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负责,有助于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对于故意在网络上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规范网络参与者的行为,为司法活动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

(六)提高媒体工作者新闻素养,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

无论是过去的传统舆论还是新形势下的网络舆论,其形成与传播都离不开媒体的参与,媒体作为信息的“把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舆论的走向。为了避免使网络舆论监督出现虚假信息、偏激、煽动性言论泛滥、群体舆论暴力影响司法公正的局面,构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关系,就必须提高新闻工作者新闻素养,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媒体行业的专门法律,尤其是关于网络舆论立法的滞后,使得强调媒体的行业自律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在网络舆论中,主体是大量存在的网民,这样的监督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能够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遵循舆论介入司法的合理界限。

媒体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在报道案件时要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对案件的评论分开,避免造成对公众情绪的引导或影响。媒体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的追踪报道中,要严格遵守媒体报道真实性原则,不能为了吸引读者,追逐轰动效应和经济效益,做有悖于事实的报道,或者空穴来风,编造一些虚假离奇的案件,引起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在对个案进行评论时,不可以偏盖全、以点代面,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私人信息进行挖掘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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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质疑应当有理由据,不能想当然地任意指责司法者,带有情绪和偏见地报道案件情况,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结语

网络舆论监督是当前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在对监督司法方面有着传统监督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司法公开,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及工作者应当用一种宽容的眼光去对待,但同时也要设定合理的界限,不能仅仅看到网络舆论好的一面,也要防范网络监督越界对司法进行不正当的干预。舆论和司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种力量,只有平衡二者的关系,才能够发挥各自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材料二

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锋

网络舆论,作为网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现象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已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表现形式。

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被公认为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后的“第五媒体”。与传统媒体传播相比,网络媒体没有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制度,传播方式体现出很强的开放性、快捷性、交互性、隐匿性和海量性,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网络舆论,作为网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现象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已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表现形式。网络的开放和互动,决定了网络舆论具有诉求表达直接、热点事件易突发等特征。网络传播的虚拟性和难于监控,也导致网络舆论在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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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兴起,使得社会管理和司法审判居于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并对网络舆论应对提出了全新的命题。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形式。

一是新闻跟帖。这是发表网络言论较简单、常规的方式。门户网站对热点案件进行报道或转载后,会有关心案件进展的网民追踪跟帖。在各种议论中,符合和表达多数人心愿的意见,经过反复跟帖与发帖,逐渐成为主导性意见并很快扩散,最终产生感染力和影响力强大的网络舆论。在此过程中,原始新闻的真实性、方向性和基本态度对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二是网络论坛。论坛是相对固定、集中发表网络言论的特定网络场所。据人民网报道,中国社会正涌现出一个关注新闻时事、主要通过网络论坛直抒胸臆的“新意见阶层”。有“天下第一坛”之称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注册账户83万个,聚集了一大批关心时政的网民。[1]

三是博客。这是近年增幅最大的言论载体,有42.3%的网民开设博客或个人空间,用户规模已达1.07亿人。博客是网络空间中的私人领地,但同样可引起广泛关注。

四是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交替影响。传统媒体更多地代表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立场,网络舆论则更具“草根”气质,里面有很多朴素、原生态的群众情感,两者并非绝对吻合。但如果传统媒体与网络公众的声音取得一致,就会形成同质性很强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形成更具实质性和震慑力的影响。具体途径有两种:其一,互联网始发案件报道,网民持续发贴、跟贴表达意见或在论坛激烈讨论,引起传统媒体关注并介入其中进行深度报道。其二,先由传统媒体报道,然后引起网络的广泛讨论。深圳机场女工拾金案、邓玉娇案、杭州飚车案在传统媒体报道后,众多门户网站开辟专门网页供网友讨论交流,迅速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法律专业人士与网民、新闻界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职业背景,同社会舆论多是有分歧的。但如果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社会舆论得到专业人士认同,如法学教授的认可性评论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心存疑惑的社会受众很容易做出一边倒式的判断,而不论究竟是偏离还是遵从了事实。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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