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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第 页 2005-8 修订:1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既在确定的空域或航路内在FL290至FL410(含)高度层之间实施1000英尺垂直间隔所必须遵守规则和标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RVSM概念提出以来至今的二十多年间RVSM已普遍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实施。相应航线垂直容量提高了20%到40%以及提供了更接近最佳飞行高度运营以提高经济效益是RVSM运行所带来的两个直接结果。

本RVSM教材是以中国民航总局于1999年8月26日下发的《关于在太平洋空域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的暂行规定》以及空中客车公司所提供的RVSM资料编写而成。其目的是为航空公司执行RVSM要求以及培训和RVSM运营有关的机组人员。课程中所涉及的程序仅为教学参考,机组执行RVSM运行应根据本公司具体飞行程序实施。

一、RVSM的功用及定义:1、RVSM空域:指在飞行高度层FL290至FL410(含)之间飞机垂直间隔1000英尺而不是2000英尺的任何空域或航路。

2、RVSM的定义:即RVSM空域内高度层之间缩小垂直间隔至1000FT(300M)的标准。

RVSM的功用:在保证安全飞行的前提下提高空域的使用效率和空中流量,为航空器提供较多最佳的飞行剖面以减少燃油消耗,给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服务的提供者带来显著的效益。 二、RVSM的发展背景

1、1982年ICAO在总结了以往垂直间隔的运行的状况后,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北爱尔兰、英国、加拿大、日本、美国、前苏联开始了一项旨在将FL290至FL410(含)之间高度层间隔由目前600米(2000英尺)降至300米(1000英尺)的研究并确立了此项研究的首要目的是: 1) 确定缩小垂直间隔下的安全标准;

2) 在目前航空营运技术和管理下实施和技术上的可行性; 3) 实施后能否产生一个正的投入和产出效益。

确定缩小垂直间隔下的安全标准采用了危险评估方法,通过使用高精密雷达测定在或高于FL290直线平飞的飞机的实际飞行高度并和飞机平飞显示高度比较,从而确定了飞机高度保持性能的精度和总垂直误差(TVE),由此确立了飞机在此垂直导航误差下每架飞机在每飞行小时内的碰撞几率为2.5x10-9,ICAO就将此值确定为目标安全水平(TLS)并依据此值确定在FL290上采用300米(1000英尺)间隔标准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增进飞行高度保持能力的要求。 ICAO认为,就当前航空营运技术和管理下实施300米(1000英尺)间隔标准并达到目标安全水平(TLS)是可行的,并无需进一步增进在技术和航空设备上要求就能在经济和空域容量上产生可观的效益。

在以后的飞机制造中,满足在RVSM空域飞行的飞机高度保持系统将按以上最低标准制造、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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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机组 新雇员训练手册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第 页 2005-8 修订:1 2、1990年11月该研究小组完成了垂直间隔300米为1000英尺的RVSM运行的全球指导材料并在同年2月以ICAO文件9574号发布。

3、1991年,ICAO选择北大西洋上空开始RVSM运行。作为RVSM的首次运行,北大西洋空域分三步走,1997年3月27日起在FL330至FL370之间实施RVSM运行,1998年10月起在FL310至FL390之间实行RVSM运行,以后将从FL290至FL410实行RVSM运行。 4、1993年,ICAO根据亚太地区空中航行会的建议制定太平洋地区RVSM实施计划。

5、1998年5月,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召开实施300米垂直间隔运行研讨会。

6、1998年11月,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在2000年2月24日UTC时0700在太平洋编组航线的FL290至FL410(含)的空域实施300米垂直间隔的运行,此之后没有得到RVSM运营批准的运营人和航空器将被排除在RVSM的飞行空域之外。届时澳大利亚、斐济、新西兰、TAHITI、美国、日本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将在他们的FIR的特定空域同时实施RVSM。美国将于2001年在全境空域实行RVSM运行,欧洲也将于2001或2002年在空域内实行RVSM运行,并逐步达到全球的RVSM运行。7、1999年2、5、8月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分别召开了第二、三、五次工作会议,公布了ICAO关于RVSM运行的

指导材料及ICAO地区补充程序(DOC7030/4)—太平洋地区部分修改草案。 8、中国民航总局于1999年8月26日下发了《关于在太平洋空域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的暂行规定(民航飞发1999-144号),标志我国实施RVSM运营进入实质行操作阶段。

三、RVSM空域飞行所需的机载设备及性能要求:1、两套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每系统应包括: 1)交叉耦合静压源/系统;

2)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能满足高度系统误差的要求;

3)测量由静压源传感的静压并将其转化为气压高度并显示给机组的设备; 4)为实现自动高度报告,能提供与显示气压高度一致的数字编码设备;

5)为高度自动控制和告警系统提供基准信号的设备。 注:RVSM运行对高度系统的性能要求: 1)在完全RVSM包线内:

— 平均ASE不大于37米(120英尺)。 — 平均ASE加上3倍标准偏差不大于75米(250英尺)。

2)在基本RVSM包线内

— 平均ASE不大于25米(80英尺)。 — 平均ASE加上3倍标准偏差不大于60米(200英尺)

3)飞行中两主高度表之间的最大差值不得超过60米(200英尺)或飞机使用手册中规定的最小值。2、一套高度控制系统

最少一套具有自动高度截获和保持指定高度的自动驾驶仪及其控制组件(如FCU)。

注:RVSM运行对高度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

1)在直线平飞、无颠簸及阵风时高度偏差在+/-20米(+/-65英尺)内、飞行管理系统或性能管理系统控制下偏差允许在+/-40米(+/-130英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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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机组 新雇员训练手册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第 页 2005-8 修订:1 2)无论人工或自动高度改变,飞机偏离指定飞行高度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45米(150英尺)。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当机组显示高度和预选高度偏差达到一定值时,高度警戒系统应提供警戒。

注:1) RVSM运行对高度警戒系统的性能要求:正常警戒的触发值不应大于+/-90米( +/- 300英尺);97年1月1日后此值规定为+/- 60米(+/-200英尺)。2)目前飞机高度警告界限均采用(A300/A320/A340/MD-11):+/-250 英尺。

4、一套具有高度报告能力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SSR): 此应答机能从高度系统中得到高度信号并向地面空管设备发送此信号。此值超过90米(300英尺)交通管制将提醒,飞行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返回指定高度太平洋地区的RVSM空域不要求使用应答机。但航空器应满足RVSM空域邻近的转换空域对应答机的要求。

四、RVSM运行涉及的术语1、ASE(altimetry system error):在高度表上显示的相对于国际标准大气压力(1013.2Hhpa)的气压高度(此高度值已经过静压源位置误差、电子设备误差和标准大气误差修正)和飞机实际相对于标准海平面压力高度之间的差值。

2、 SSE( static source error) :静压源传感器(静压孔)感受到的空气静压力和实际环境静压力之间的差值。主要包括位置误差和空气压缩性误差。位置误差主要由飞机部件、机翼等改变了飞机周围压力场及由飞机重量、空速及高度决定的飞机迎角导致的在静压源传感器安装位置附近压力场的改变。飞机静压源误差的测定主要由定速飞机法(将安装有经过准确校准的静压测量装置的定速飞机同安装有需要校准的静压源的实验飞机同步飞行,有定速飞机的准确静压来确定试验飞机的静压源误差)和拖曳锥法(用拖曳锥内的的校准过的静压源系统比较校准飞机静压源值得到静压源误差)。空气压缩性误差也可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测量,马赫数越大静压源误差逐渐增大。

3、SSEC(static source error correction): 通过技术手段对静压源修正静压源误差至实际环境静压力。现代一般采用计算机内部修正。

4、AVE(avionic error):航空电子设备整体误差。这里指高度测量、 传感信号和静压源修正、高度显示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

5、AAD(assigned altitude deviation):应答机MODE 传送的高度和指定高度的差值。此值超过90米(300英尺)交通管制将提醒,飞行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返回指定高度。

6、Basic RVSM Envelop(飞机基本RVSM包线):

指飞机在RVSM空域内的由重量、马赫数和飞行高度参数确定的预计使用最频繁、最有利的巡航飞行范围,它由飞机生产厂家或相应许可的设计部门提供。

7、Full RVSM Envelop(飞机全RVSM包线): 指飞机能够在RVSM空域内的由重量/空气密度、马赫数和飞行高度参数确定的巡航飞行范围。它包括了航空器不经常使用的飞行范围,在该范围内ASE允许有较大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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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机组 新雇员训练手册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第 页 2005-8 修订:1 8、TCAS:空中防撞系统,独立于地面的交通管制系统,一般探测飞机周围30-40海里,正常高度为+/-2700FT范围内空中碰撞威胁。(垂直探测范围在爬高或下降期间可调整。)

TCASII 6.04的设计准则是基于目前所采用的在FL290以上2000英尺垂直间隔标准。在FL290以上的RVSM间隔,系统的交通警戒(TA)可能经常出现,在一定的运行环境中TCAS还可能发布不必要的决策信息(RA),这种现象将持续至公司按计划将TCAS II6.04更新为版本 7。在此情况下在RVSM空域运行时需对此有足够的认识。

TCAS版本7软件已获得FAA认证,它将机组在飞行中的TCAS碰撞机动降到最低程度。

9、I、II级导航区域I级导航区域指完全在有ICAO规定的标准航路导航设施(VOR、VOR/DME、NDB)的指定运行服务区内实施的任何航路飞行或部分运营。它还包括飞越导航信号覆盖有空隙的航路飞行运营。在这些区域内实施的航路飞行,无论使用何种导航方式都称为I级导航。I级导航也包括在这些区域内使用地标领航或任何不依赖于VOR、VOR/DME和NDB的其它导航方式。 I I级导航区域指在I级 导航以外的任何航路飞行运营,既在ICAO的标准的导航设施(VOR、VOR/DME、NDB)的指定运行服务区之外的任何航路和部分航路的飞行营运,而不管用任何导航方式。II级 导航不包括导航信号有空缺的航路飞行。RVSM运营要求应至少把在II类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查记录下来(如离开海岸线时)。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以备在意外的情况下使用。

五、RVSM运营批准规定:1、航空器的批准: 1)现役航空器的申请人(运营人、制造商或第三方)应先取得航空器制造国的RVSM适航批准,然后申请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对该批准的认可。

2)新造航空器如拟用于RVSM空域,该航空器的制造商应取得中国民航适航管理部门对在RVSM空域运营该型号的适航批准。

3)其他航空器:对于飞入和飞出中国境内的外国航空运营人的航空器如拟RVSM空域飞行,则该航空器应得到运营人所在国的批准。实验飞机应经过局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获得批准在RVSM空域运营的航空器在飞机设备精度、飞行性能可认为满足RVSM空域运营要求。飞行和签派人员应确保所使用航空器在RVSM运营前已取得认证。

2、运营人的批准:

1) RVSM运营人需向局方提供申请以获得许可。

2)申请人首先需提供航空器的RVSM适航文件、飞机设备和构型清单、运行训练大纲和运行措施、修改的运行手册和检查单,涉及运行历史的训练、程序、维修或航空器本身不完善的事故或事件,最低设备清单等文件接受局方的审查。

3)当运行要求满足后,局方将协助运营人完成穿越RVSM空域的验证飞行。

4)当所有项目满足要求后,RVSM空域的批准就通过对运营规范B部(航路授权、限制和程序)和维修规范或D 部(航空器维修)有关段的颁布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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