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与金智代建合同) 下载本文

一、支付方式

1、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支付按项目分期进行计算和支付各分期的销售面积以预售许可证所批准的面积为准。在各分期房屋销售收入实现前,各分期的预计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根据该分期预计的房屋销售收入指标的相应比例和核定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单位定额进行计算和预付。在该分期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供该分期预计的房屋销售收入和单位成本费用定额,报经甲方确认。

2、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支付节点及比例按项目分期进行计算和支付:

(1)房屋获得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2)房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3)房屋销售达到可售面积2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4)房屋销售达到可售面积5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5%; (5)房屋销售达到可售面积8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5%; (6)房屋销售达到可售面积9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7)该期房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部分。 3、上述第(1)至(5)根据该分期预计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进行控制、计算和预付,第(6)至(7)根据房屋销售收入和收入现金流实际数及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数进行清算。

4、当房屋销售收入和收入现金流实际数及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数与预计数出现较大偏差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进行重新核算,作为之后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支付依据。

5、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由收款单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6、依据南京金厦实业有限与乙于2011年10月31日签暑的《合作协议书》,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己向乙方支付定金200万元整,该定金冲抵本附件“支付方式”条款中的第2 (4)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

三、业绩处罚

1、当每平方米的售价低于4.5万元基准价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入现金流未达到控制指标时,对应扣减乙方收取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2、项目业绩处罚以项目整体进行计算和执行。

3、项目的房屋销售达到可售面积900/6,且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际决算差额,确认并扣减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

4、甲方还未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应付费用均先用于抵扣乙方应承担的业绩处罚,如有不足部分,则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合同权利义务移转协议书

甲方:南京康厚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异

乙方:江苏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紫峰大厦1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锋

丙方: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厚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

鉴于:丙方与乙方于2011年10月31日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合意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丙方将其在2011年10月31日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转给甲方承担和享有。

2.移转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在2011年10月31日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全部移转至甲方。

3.其他

3.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3.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

甲方:南京康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