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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9]1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渝水基﹝2009﹞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 》(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对在建项目仍未办理开工许可的,放宽补办受理期限到2009年5月20日前,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落实工程“四制”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规范行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严格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参建人员执行“压证上岗”制度,依据合同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 / 3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以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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