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及销毁办法 下载本文

报废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及销毁办法

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 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医疗器械、清理、销毁,防 止其流失。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

1、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 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 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 格的药品。

报废医疗器械是指:设备达到甚至超过其使用寿命,因结构陈旧,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维修、改造价值,形成的自然淘汰的器械。

2、报废药品、医疗器械应专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 3、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4、报废药品、医疗器械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报废要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二、报废药品的销毁 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 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 废药品销毁表” ,库房会计清点品种和数量,由医务科审批同意后, 方可进行销毁。

(2) 销毁时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3) 销毁后,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金额超过(含)5000 元以上的报废药品,由业务院长审批 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以前报医务科、业务院长核实,由药剂科主任组织安排销毁工作。 (2)单一规格品种超过(含)10000 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业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再按超过(含)5000 元以上报废药品程序办理。

(3) 销毁时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 保管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4) 销毁后,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 保管员分别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3、报废的特殊药品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大批量报废药品销毁 程序进行,并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 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签字。

4、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就地封 存, 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

5、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报废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