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caac2001-84 下载本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空发[2001]84号

关于印发《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云南省局,北京、上海、广州机场:

现将《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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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Automated Weather Observing System——简称AWOS)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地实施,依据民航总局(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及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制定的空管设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选型、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是为航空器起飞写着陆提供各种气象参数的助航设备,所有民用航空机场在建设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管行业管理主管部门(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地方民用机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建设选址、竣工验收及申请开放使用施行行业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包括RVR、常规气象要素、云和天气现象传感器等在内的集成自动化系统。它能实时她采集、处理、传 输/显示影响航空器着陆与起飞的各种气象参数。

二、跑道视程《RunwayVisualRenge一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的缩写为RVR;在本(规定)中用此缩写替代其全称):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灯、中线灯的距离。

三、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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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五、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六、精密进近着陆的运行分类

1类(CATl)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RVR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11类(CATI1)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RVR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IA类(CATIIIA)运行:决断高低于30(100英尺)米,或无决 断高,RVR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七、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八、中指点标台;即中间信标机台。它是垂直向上发射倒圆锥形的定向电波的电台。

第二章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立项申请

第五条凡申请建设自动观测系统的,其申请须经所在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报民航总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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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1〃8条“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T类进近和着陆飞行设备的机场,必须安装相应的测量或估算的自动化设备和监控与遥示地面风、RVR和云高的自动化设备以支持进近、着陆和起飞飞行”标准及4〃1〃9条“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进近和着陆飞行设备的机场,应该安装相应的测量或估算的自动化设备和监控与遥示地面风、RVR和云高的自动化设备以文持进近、着陆和起飞飞行”的建议,结合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可根据下列原则申请建设立项:

一、已经或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类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可以安装包括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在内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二、己经或将要在跑道上安装II类、IIIA类精密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必须安装也包括RVR透射仪或菏散射仪在内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第七条民航总局批准立项且准予建设后,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部门应根据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提供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选型及系统配制方案,由项目所在空管局(飞行学院)报民航总局空管局申批。

第八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引进应按照(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约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标工作由总局空管局或由总局空管局委托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负责,评标组成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订购合同的签定由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凡经批准建设的,应严格遵守上述第七、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和任何厂家签定购置合同。

第三章自动观测系统的配置

第十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配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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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I类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配置原则 (一)跑道长度在2400米及共以下的可配置:

1、代表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1套; 2、代表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跑道风向、风速仪2套; 3、云高仪1套;

4、温、湿、压等常规气象要素自动观测站1套; (二)跑道长度在2400米以上的可配置:

1、代表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2套; 2、代表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TDZ)的跑道风向、风速仪2套; 3、云高仪1套;

4、温、湿、压等常规气象要素自动观测站1或2套; 5、其它采集器视运行需要配置。

二、安装II类或IIIA类进近着陆运行类别设备的机场配置原则 (一)跑道长度在2400米及其以下的可配置:

认代表航空器接地地带(TDZ)和中间地带(MID)的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2套;

2、代表航空器接地地带(TDZ)的跑道风向、风速仪2套; 3、云高仪1套;

4、温、湿、压等常规气象要素自动观测站1或2套; 5、天气现象传感器(含前散射仪)1套; 6、其它采集器视运行需要配置。 (二)跑道长度在2400米以上的可配置:

1、代表航空器接地地带(TDZ)的RVR透射仪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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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跑道中间地带(MID)的RVR前散射仪1套;

3、代表航空器接地地带(TDZ)和中间地带(MID)的跑道风向、风速仪3套; 4、云高仪1或2套;

5、代表航空器接地地带(TDZ)的温、湿、压等常规气象要素自动观测站2套;

6、天气现象传感器(不含前散射仪订套;

7、必要时可安装代表起降地带(TDZ)的道面温度传感器1或2套。 第十一条外场硬件设备中的风杆、RVR透射仪、天气现象传感器等须具有易折性。

第十二条配置1套气压传感器的,该气压传感器所测量的气压应代表整条跑道最高点标高的气压;配置2套气压传感器的,应分别代表跑道两端入口处最高点标高的气压。

第十三条各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误差必须符合世界气象组织(WMO)在《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WMO-N0〃8》中规定的准确度要求,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附篇B中“航务要求测量或观测的准确性”要求。

第十四条系统软件编辑、生成的应用报文必须符合(国际航空气象电码》和中国民航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选址及报批

一、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选址必须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约有关内容及本规定进行,即:

(一)用于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TDZ)和终端地带(END)的温、湿、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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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器、天气现象传感器及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须安装在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300米处(RVR透射仪距跑道入口处的距离以接收端为准);

(二)用于申间地带(MID)的风向、风速仪下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须安装在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是跑道长度一半的地方(RVR透射仪距跑道入口处的距离以接收端为准);

(三)云高仪安装在中指点标台内且避开航空器起降航线的地方;如果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必须符合升降带安全要求;

(四)测风杆顶部距她面6一10米;RVR透射仪或前散射仪光学镜头距安装地带跑道道面2〃5米;

(五)跑道道面温度传感器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具体位置应商有关部门。 二、选址由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部门负责。选址选定后须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管理局(飞行学院)初审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三、选址报批内容包括: (一)机场类别;

(二)跑道方位、标号、长度; (三)RVR透射仪基线长度; (四)各传感器相对于跑道的位宜。

第十六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必须严格遵照民航总局批复的选址地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七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不随机场一同建设时,竣工一个月后,应将建设、测试及自验等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经初审后由地区空管局向民航总局申请竣工验收;当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随同机场一同建设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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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机场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由民航总局负责,验收人员包括总局空管局和/或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民航总局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二、是否具有一个月(30天)完整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

三、土建工程是否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安装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现场维修是否方便;

四、外场传感器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五、大气透射仪检测值TER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六、数据传输误码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七、同AFTN线路连接是否正确;编发报软件是否符合(国际航空气象电码)及中国民航制定约有关规定;自动发报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八、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九、机务维护员是否对系统配置清楚,能否检测和排除故障;观测人员是否对显示终端操作熟练,能否对各种显示数据理解准确且应用熟练;

十、存在的问题及准备解决的措施;必要时,验收小组应和厂家代表签订备忘录。

第二十条系统验收合格后,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使用部门应及时报所在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申请开放使用;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经审定,确认具备开放使用条件后报请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开放使用。

第二十一条民航总局空管局收到开放使用申请后应及时批复,批复件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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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飞标司并抄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使用部门。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放前应对机场细则、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特选报标准进行补充制定或修改,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使用主管部门自接到开放使用申请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四亲申请开放使用内容应包括: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场细则申请修改的批复件;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申请修改的批复件;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特选报标准申请修改的批复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 五、跑道长度、方位和标号;

六、设备型号、配置内容、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

七、一个月(30天)人工对比观测资料(注:该资料须由参与对比观测的人员签字)。

第五章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开放使用批复的启用日期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正式启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一律不得投入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在正式启用前,应对有关航空用户进行培训:

一、培训T作由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机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象应包括飞行、签派、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等;

二、培训重点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结构、性能、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及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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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数据代表的范围、高度,特别是RVR约有关知识及其同目视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斜视能见度的差异。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运行正常、采集的数据准确,机场各有关单位应注意对该设备外场传感器和通讯设施的保护;在进行机场建设施工等可能影响到该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时,应事先向空管主管部门了解该设备的布局;对自动观测系统造成损坏的,应追究损坏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运行正常、采集的数据准确,各有关气象台(站)应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及应急措施和故障抢修方案。

第三十条为保证气象部门对外场设备的维护、检测及抢修,在建设立项中,应配置相应的维修交通工具,该工具一旦配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不间断运行,在建设立项申请中,应包含必要备件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自动观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准确可靠,应对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进行定期检定。

第三十三条检定周期2年。

第三十四条检定规则、内容及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六章工厂技术培训及验收

第三十五条工厂技术培训

一、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复引进某一厂家的产品后,有关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和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机场即可组织技术人员前往该厂家所在国工厂进行技术培训;

二、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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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培训者必须是从事气象工作的人员,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文凭并至少在本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同等条件下,熟悉计算机技术和英语较好者优先;

四、出国培训前须先在国内集训一周;集训工作由本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五、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须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工厂验收

一、验收人员包括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飞行学院)及有关机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

二、验收人员须对系统配置、结构、应用功能等熟悉并对设备质量负责; 三、验收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四、验收人员名单须报总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项目的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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