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标准范文) - 图文 下载本文

有专业探放水队伍,实行探放水记录、班报表、日报表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要审查签阅日报表。 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和井田内及周边的老窑、老空的危害情况。 带水压开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及其矿井边界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在各种防水煤柱中不得有采掘活动。 结论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合格

4.7 监测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矿井必须装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矿井采掘工作面实施瓦斯检测监控同时实行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人工检测。 结论 存在的问题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合格

4.8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存在的问题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1)井下所有爆破器材符合煤矿安全标志管理规定;2)有健全的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运输、存放制度,有火工品符合要求 专用器具;3)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放炮实行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三人联锁”,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结论 合格

4.9 运输、提升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存在的问题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结论 符合要求 合格

4.10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结论 存在的问题 此项不考核 4.11 电气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矿井供电与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向井下供电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绞车保证双回路供电;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的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4)供电电缆的选用和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安装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安装风、电闭锁装置。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结论 存在的问题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合格

4.12 救护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存在的问题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可以配备过滤式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结论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合格

4.13 安全管理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长(经理、局长、井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符合要求 责任制、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矿级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技术符合要求 审批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入井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必须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齐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通风防瓦斯、防治水专职机构,并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符合要求 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含9万吨)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符合要求 矿井应当具备符合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符合要求 下运输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煤矿企业每个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贯通维修巷道有安全措施。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管理的副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1)矿长及有关副职取得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3)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年度审核。 培训计划: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特殊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符合下列要求:1)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3)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数必须满足生产要求。 从业人员: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是本年度的。 结论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合格

4.14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评价

评价项目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存在的问题 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