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建设建[2010]307号 下载本文

绍 兴 市 建 设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绍 兴 市 中 心 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

文件

绍 兴 市 建 筑 业 管 理 局

绍市建设建[2010]307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房地产管理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绍兴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绍兴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绍兴分(支)行,邮政蓄储银行绍兴市分行,绍兴银行、杭州银行绍兴分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绍兴办事处,各农村合作银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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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绍兴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均按《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人民银行绍兴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由市建设局、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和绍兴市建管局组成的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预售商品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由属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四、各监管银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和操作规程,并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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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各监管银行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不得违规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资金账户,不得直接用于支付或移作他用。非开立资金账户银行发放的贷款,最迟于下一工作日划至资金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向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供的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及造价清单。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项目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账号、购房人缴款流程等内容在售楼现场与企业资质、预售许可证、房源信息等一并公示,接受群众询问、监督。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及时、如实提供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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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需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并需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办法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含当月数和累计数),逾期不报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十、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如有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各县(市)应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绍兴市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预售 监管 通知

绍兴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注:本文件为模仿打印 具体应以实际文件为准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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