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装卷顺序 下载本文

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⑥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写入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

4、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工作简历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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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4)对调查的其他问题的说明。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和调查的其他问题也应交待清楚,逐个说明情况。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5)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6)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

(7)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写明处理建议,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8)调查报告形成后,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5、召开有关会议

案件检查终结移送审理之前要召开有关的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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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党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县监察局处分违纪干部须经违纪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县直纪委及乡镇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在处分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都要纳入案件检查材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人员)归档;

(5)、支部大会讨论给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允许其发表意见或进行申辩,如本人拒不参加会议,可做弃权论。

(6)相关会议按以下方法进行:①宣读关于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召开支部以上会议需同时宣读下一级的报告材料;②结合违纪事实,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学习有关党纪政纪规定;③各参会人员依照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党政纪律规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④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决议;

6、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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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7、案件检查的方式: 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8、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2)、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3)、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 (4)、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5)、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转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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