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 - 复习资料(重要) - 2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源是法律。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三)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我国最高权利机关执行机关)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福建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政府规章(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四、教育法的结构 (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肯定性。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

4、 法律文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

(二)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1、教育法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5个层次)

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6个部门)

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 教育法的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概说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多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参见1982 年宪法第62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

在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义务教育法(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9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1980 年2 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的教育条款以及关于教师节的决定(1985 年1 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等。

(二)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 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因此立法程序就是规定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法。 1、法律议案的提出。具有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律议案的职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多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理解具体含义)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 守法的内容:

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其次,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简答) 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法律要有实效性。 再次,执法要有严肃性。

三、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