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及公安交警、建设(城管、市政)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