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下载本文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理解与适用]

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条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

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井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某总公司建造营业大厦,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营业大厦。但是,原定2002年11月交付的工程,因出现有关质量争议没有如期竣工。某总公司不能及时营业,经营严重受损,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而某建筑公司认为因为质量争议前后经过两次鉴定,应当扣除鉴定的时间。在诉讼前,因营业大厦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大厦现浇楼面混凝土厚度进行检测,29项中有17项不合格。对现浇楼面钢筋间距的检测,发现2至8楼均存在超过允许偏差的问题。对大梁开凿检测,发现少了3根22厘米的钢筋。参与工程建设的一名木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厦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人员素质较差,放线方位不准,桩基灌注后,发现有60%以上桩基偏位,且向外倾斜。对此,施工人员在夜间或将钢筋弯折至正确位置,或切割后重新放置钢筋再浇注。这在工程施工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后来,双方又委托省建设工程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大厦工程施工时,钢筋位置偏位和桩的有效截面积减少,有的柱有效截面积减少超过10%,不能保证结构安全使用。混凝土现浇板的厚度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规定,混凝土工程中

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