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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合同交易活动,提高技术交易质量,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文本,各地科技厅(科委)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积极提倡和引导技术交易当事人使用此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其特点和使用事项,提高技术合同的签定质量。

2. 1990年8月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3. 各地科技厅(科委)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做好本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各地也可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统一印制。技术交易当事人可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领取本示范文本并支付适当的工本费。 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附件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附件3: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附件4: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附件5: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附件6: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附件7:技术咨询合同 附件8:技术服务合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合同编号: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拥有的技术发明创造,甲方受让该项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就此项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1. 属于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 2. 发明人/设计人: 。 3. 专利申请人: 。 4. 专利申请日: 。 5. 专利申请号: 。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转让本项发明创造的状况如下: 1. 乙方实施本发明创造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2. 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发明创造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3.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 日内将本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乙方在 原技术转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 日内通知

并协助原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申请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 2. 。 3. 。 4. 。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 2.提交地点: 。 3.提交方式: 。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专利申请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 。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八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的,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尚未收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下: 。 第九条 双方确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取得专利权的,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实施或使用该发明创造: 。

2.本合同生效后,该项专利申请在专利公开前被驳回的,双方按以下约定实施或使用该发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