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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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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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权限范围内资本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费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三)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矿区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矿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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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所属企业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

(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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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第十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所属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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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 (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 (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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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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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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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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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把关,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

(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 (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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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

第三十条 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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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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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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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或者治理资金不落实的所属企业,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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