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下载本文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司法制度:

(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三刺:指西周法官在对疑难案件审理结束、作出判决之前,承办官员须要广泛征询群臣、群吏、民众等臣民的意见,称为“三刺”之法。《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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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这一程序在出土的金文中有所反映。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禁婚规定 户绝与继承 四等人

明清律与明大浩 会典 罪名与刑罚: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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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原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翻异别勘:宋代审判时,如犯人推翻原口供(翻异),即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供状,申诉称冤,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则应由另外的法官或同一级的另一审判机关重新审理(称“别推”),如犯人仍申诉不止,再交上级机关审理(称“移推”)的制度,叫做“翻异别勘”制度。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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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一、简单列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名称

上古中古之五刑,五过之疵,唐御史台三院,明律七篇篇名,宋代田产买卖契约的四要素,十恶,八议、孙中山建国三时期与五权宪法,九章律,唐律12篇等 二、名词解释

刑罚世轻世重、质剂、吕刑、廷行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廷尉、春秋经义折狱、张杜律、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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