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下载本文

1、行政机关:中央三省六部制*、地方州县,道,节度使

2、职官制度: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二、民事法律规范

1、将社会成员即权利主体划分为良、贱 2、行为能力一般以成丁为标准,各朝标准未必一致

3、与均田制度相适应的保护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规定较有特色

4、债可分为“欠负”(借,使用借贷之债)与“负债”(即贷,消费借贷之债,可进一步分为出举和非出举)*

5、离婚上规定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和离)*三、经济法律规范

四、刑事法律规范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笞、杖、徒、流、死五刑20等主刑;加役流;附加刑;缘坐、没官 (二)刑罚适用上的原则(制度) 1、十恶重惩。恶逆;不孝。具体分为三类

25

2、以八议为核心的议、请、减、赎,官当等保护官僚贵族减免处罚的特权 3、其他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残疾减免处罚,各可分为三等(2)同居相隐不为罪——亲亲得相首匿的发展 (3)自首规定的完善

(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三种情况 (5)官吏犯罪区分“公罪”与“私罪” (6)数罪并罚——并合论罪,但不适用于官吏赃罪

(7)累犯(此术语始见于宋)是“更犯”抑或“三犯”

(8)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是类推还是扩张解释

(9)化外人相犯,采用属人、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三)侵犯人身安全方面的主要规定

1、六杀:谋、故、斗、戏、误、过失杀,或加劫杀,则为七杀

26

2、保辜

(四)侵犯财产方面的主要规定

1、《贼盗》规定的强盗、窃盗、监守自盗 2、《名例·杂》规定的六赃(明清六赃规定有变化)

(五)杂律所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六)诸不应得为而为之,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第四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特点

1、礼法结合的典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色彩 (1)体现三纲入律

(2)体现身份等级特权法,集中表现在官僚制、良贱制、尊卑长幼制

(3)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刑罚“得古今之平” 2、空前完备的法律,表现在调整对象、法律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完备上 二、对中国后世及周边国家的影响

27

1、后代法律多在其基础上损益,少有改作 2、东亚、东南亚诸国如朝鲜、越南、日本等国法律深受其影响,是其母法 第五节 唐朝司法建设的成就 一、 司法机关 1、中央

2、地方——仍与行政混同,但属吏有所增加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公诉——举劾

2、自诉——告诉。禁止告诉的规定;越诉、直诉*(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3、管辖,初步规定了地域、级别管辖* 4、审判回避*

5、证据:口供、物证、旁证等;“赃状露验,理不可疑”;“众证定罪”6、刑讯的限制* 7、判决——应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8、上诉

9、刑罚的执行。死刑复奏*——执行阶段应特赦与否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