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下载本文

国家标准__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___GB__5023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3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O.3、1.0.5、2.0.1(1、3)、5.1.2(1)、5.2.9、5.2.10 (1、2、3、4)、 6.1.1、 6.2.1、 6.3.1、 7.1.1、 7.3.1(1)、 7.4.1、7.4.2、7.4.3、7.4.5(1)、7.4.8(3、5)、7.7.3(1)、9.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GBJ 233—90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修订前曾广泛征求过意见,在编制过程中也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讨论。

与原规范相比较,修订后的本规范删除了诸如浇筑合金锚头拉线、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的规定等。对难以检测的内容,如:基坑的回填夯实密实度的不同要求,作了简化处理。增加了如下内容: 1.基础工程中的灌注桩基础及冬期施工; 2.杆塔工程中的钢管电杆施工; 3.架线工程中的光缆架设施工; 4.工程验收与移交中的竣工移交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邮编: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施工技术分会

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怀青 李庆林 许雄森 马仁洲 李逸白 陈发宇 吴九龄 张会韬 杨逸耘

1 总 则

1.0.1 为确保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和验收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或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O.4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1.0.5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经过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1.0.6 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验收及原材料和器材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2.0.1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义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2.0.2 当采用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经试验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准使用。

2.0.3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1 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2 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3 未按标准规定取样或试样不具代表性者。

2.0.4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所使用的碎石、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的有关规定。 2.0.5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所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不得使用海砂。

2.0.6 水泥的质量、保管及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水泥的品种与标号,应满足设计规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制造厂、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标识清晰。

2.0.7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用水,应使用可饮用的水;

2 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可饮用的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