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国不能向皮特、库克和史特劳斯3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理、法律精解]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一般情况下应由作为收人来源国一方的缔约国优先征税。但是,两个《范本》均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作为来源国的缔约国另一方则无权征税:(1)收款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2)有关的劳务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3)该项劳务报酬不是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案例20 外籍个人应纳所得税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家合资企业。1993·年10月,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经理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至1994年4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节和元旦。1995年1月20日,其回中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即通知汤姆逊就1994年度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按国际惯例应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汤姆逊在中国税法上处于何种地位?对汤姆逊应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
1.本案涉及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而拥有的行政征税权力,就是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纳税人的税收居所不但是国家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而且决定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范围或程度。基于纳税人在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居住国政府可以要求该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收入,即世界范围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尽管其中来自境外的那部分并不存在于居住国领域内,但是,由于存在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就足以使居住国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税务行政措施实现这部分所得的管辖权。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确认,各国标准不同,对于自然人,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纳税人身份。而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采用居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某种经常居住的场所,并居住满一定期限作为依据,决定其居民纳税人身份。这两项标准是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只有极少数国家,如美国、墨西哥等国家,按照自然人的国籍确定纳税身份,凡系公民,都要按其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至于法人,判断标准有:(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混合标准,即上述标准结合使用。 我国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采用混合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解释:\税法第1条第1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目的离境。\汤姆逊在1994年纳税年度内两次离境,每次均末超过30日,两次相加也末超过90日,因此,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汤姆逊为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吸引外资,我国税法对外籍个人的所得税征纳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在向汤姆逊征收所得税时,应要求汤姆逊出具其境外所得已纳税的凭证,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或者可以批准对于汤姆逊的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
案例025 外商投资企业跨国收入的所得税争议 由中、法两国投资者在中国西安共同出资设立了以电子产品制造为主业的中外合资经营约有限责任公司A,A公司在中国生产经管5年后又在越南投资设立了控股约有限公司B,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权益。根据越南的涉外税法,B公司实际上享有仅按15%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即减半征收所得税。A公司在合并报表和申请所得税变更核定时,对A公司所实际合并负担的所得税率有疑问,并向国际性税务咨询机构提出咨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本案中,中国税收机关对于B公司合并入A公司的收入所得是否有税收管辖权?按照中国目前的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国税务机关对A公司和B公司的所得税征收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在采用税收饶让的国家中,对于B公司合并千母公司的收入所得应如何征税?
[法理分析]
1.根据我国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条约,A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属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其下属的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下属企业,中国税务机关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有权对A公司及由B公司合并入表的收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时,越南税收机关依据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权对B公司的全部收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其基本税率为30%,B公司实际承担的税率为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对A公司合并B公司的境外所得实行有限制的抵免制,即\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申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3条至第85条的规定,我们知道:(1)《税法》第12条所说的抵免额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这就是说不适用饶让制。(2)《税法》第12条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计算的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
村口除了为取得该项所得应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实际上是对抵免制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对合资B公司的收入首先应按照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计算其所得额,然后按我国涉外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计算所得税额,最后才可以计算的所得税额减去其在越南按照15%税率已实际缴纳的税款,得出在我国的最终应纳税额。如果该计算为负数,则其在越南超出我国税法规定限额的,余额可用于未来5年内在我国应纳税额的抵免部分。
3.在采用税收饶让制的国家中,投资国给予A公司和B公司的税收优惠更为优惠。税收饶让制又称为\饶让抵免制\,它是指投资母国对其自然人
或法人居民在投资东道国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税额也予以抵免的避免双重征税制度。在本案申,如果我国采取饶让制,则B公司在越南依法享有的所得额15%的减税额(实际末缴)或者返税额也将被列入抵免额;我国税务机关将仅可依我国法律按33%税率计算所得税额,并且仅可对该所得税额扣除了B公司在越南享有的30%所得税额后的余额部分征收。
案例027 个人劳务报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美国专家爱德华1997年5月至12月来华,在某中美合资企业担任技术顾问,获劳务报酬3万美元。该纳税年度,爱德华还从该中美合资企业收取股息1万美元。 1.申国政府应向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 (假设不考虑投资优惠问题)?
2.如果美国政府也向爱德华的上述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怎样划分其中存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参考结论]
1.中国政府应向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扣除20%的费用后,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其所收取的1万美元的股息则直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对劳务报酬的征收存在国际重复征税,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法理、法律精解] 参见案例1的[法理、法律精解]
案例047 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分公司征税
内地某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其1999年度共有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其中:珠海特区分公司为80万元,烟台老市区分公司为65万元,甲国分公司为120万元,乙国分公司为100万元,丙国分公司亏损20万元。已知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5%、25%。
1.该企业应向甲、乙、丙三国分别纳税多少?
2.该企业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是多少? 3.该企业1999年度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共计多少 (假设地方所得税均不减免)?
[参考结论]
1.36万元;45万元;0。 2.39.6万元;33万元;0。 3.63.6万元。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申国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可以从其应纳税额申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并且实行分国限额。此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上述地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案例048 外籍人员征税问题
某外国专家于1996年11月至20叨年6月应邀来我国一研究所工作,其月薪及各种补贴为每月8800元人民币。2000年5月,该专家尚有各项所得如下:(1)在中国银行的到期存款利息1000元人民币;(2)在我国某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获稿酬2000元人民币;(3)为某国营企业进行技术咨询获报酬3万元人民币;(4)其本国国内房租收入3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90元;(5)购买体育彩票申奖价值800元人民币。
该外国专家2000年5月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多少?
共计632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工资薪金应纳税595元,利息所得应纳税200元,稿酬应纳税168元,劳务报酬应纳税5200元,中奖所得应纳税160元。 [法理、法律精解]
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满1年以上,应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外收入向中国纳税。但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个人,其境外收入,只要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的,经批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案申的外国专家,其本国国内房租收入可以不用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各项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