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下载本文

3. 1. 1. 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他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 1. 1. 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 1. 1. 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z 3. 1. 2. 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 1. 2. 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 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z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 2. 1. 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 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 2. 1. 2 其他技术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 2. 1. 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般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 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2. 原则: 2.1 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 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 其他原则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则中相应部分。 3. 水段地复垦技术标准: 3.1 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 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 场地平整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 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 水毁地恢复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z 3.5.1 复垦为农用地z 3. 5. 1. 1 复垦为旱地标准: .土壤pH值为5.5---8.5。 ?土层厚度0.5米以上。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蒙古土、砂土。 ?表层容重不大于1.3克/立方厘米。 .坡度不大于5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 5. 1. 2 复垦为水田标准z ?土地pH值5.0--8.0,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3 复垦为菜地标准: ?土壤pH值为6.0---8.5,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土壤容重不大1.3克/立方厘米。有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代换量为10毫克当量/100克。 3. 5. 1. 4 复垦为林地标准: ?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盘层深度大于0. 3米。 ?坡度不大于35度,裸岩面积在30%以下。 3. 5. 1. 5 复垦为草地标准z ?土壤pH值5.0----9.0。 ?土壤厚度不小于o. 3米。 ?坡度不大于25度,以0---15度为宜。 4. 低洼地水毁复垦标准: 4.1 实行小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利用方向。 4.2 立体利用小区水、土、光等自然条件,建立多层次种植体系。 4.3 防洪排涝设施满足要求。 5. 其他废弃地复垦标准: 依据当地条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6. 生态恢复:参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条款。 续

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中III、IV、V 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 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 7.3.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 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