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下载本文

行管理、保护和传承的一系列权能;而私权属性则表现为可以排除其他主体对特定文化遗产行使标明身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权能。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主要体现出一种私权效果,反映在物质文化遗产上,实质上就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实质上就是特定社区或者个人对其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知识产权。

图1 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权能范围图 (三)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冲突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可以做到产权明确,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活态性、传承性等特点很难确定产权归属,文化遗产上附着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区域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复合型的文化遗产,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复合型文化遗产的权利关系更是复杂。(13)此外,文化遗产保护中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更加突出。为此,在上文厘清了特定文化遗产上附着的权利束之后,我们可以从不同主体享有的文化遗产权出发,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纠纷回归到权利本身来分析权利冲突的实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领域,集中反映在不动产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特定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中要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保护设计和修缮工作还应该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原则,全面保存并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多重价值。(14)从这个意义上,公众基于广泛的公共利益需求的“文化遗产参与权”却形成对文化遗产私权主体所有权的限制,两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这一权利冲突体现在本文开篇的屯堡案例中,村民对传统建筑的修缮、拆除、新建等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第二,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价值等被人们认可之后,作为承载较多群体、社区私权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演进过程,因更广泛公共利益的需求受到了公权力的干涉。实践中,作为文化遗产管理权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或相关组织),要么基于体现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遗产参与权”的考量,期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要么基于地方性经济利益的考量,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干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和传承进程。这实质上就是文化遗产管理权和文化发展权的冲突。这一权利冲突在屯堡案例中的具体表现有:作为文化遗产管理者的政府希望能够完整地保护和传承屯堡地戏,但是村民却基于经济等理性考量不愿意参与地戏的传承,而当地政府对村民又缺乏相应的扶持、激励措施。此外,在天龙屯堡的旅游开发中,为了更好地保存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原貌,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止一切圈养牲畜的行为;早上8点至下午6点禁止农用车在天龙屯堡景区通行,并且禁止景区内一切新建房屋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来源于政府部门想要维系当地传统的建筑民俗、文化风貌,但却妨碍了村民想要改善自身生活条件以及发展生产生活的意愿,这实质上就是文化遗产管理权和文化发展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第三,不同主体之间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标明身份权或文化财产权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特定国家、民族、群体、社区基于其创造者的身份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标明身份权、文化财产权,然而复杂的历史和地域因素时常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范围难以清晰界定;纵使可以清晰界定,往往也会由于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缺位使得相关主体的文化财产权受到损害。实践中发生的此类纠纷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还体现在不同群体、社区之间。这类权利冲突在上述的屯堡案例中主要体现在作为屯堡地戏的主人

不能从屯堡地戏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中受益,但是利用地戏进行开发的商家却可以因此受益,实践中这种权利冲突的类型比较突出。

三、厘清关系:文化权利视野下文化遗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般而言,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第一,权利位阶理论。通过赋予特定权利优先地位,其他权利相对做出一定退让。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主体间的权利冲突。第二,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在法律文本上具体、明确地予以列举的权利优先于未列举出的权利。第三,个案中利益衡量原则。即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两种相冲突的权利作出利益衡量。第四,立法衡量理论,立法者通过衡量各种利益制定出基本权利冲突法律规则。(15)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标明身份权与文化财产权的冲突等。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笔者拟从文化权利的角度出发寻找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所有权冲突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