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对外开放。

第2.3.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6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7条 位于旧城区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当公共建筑的屋面地栽绿化覆土大于0.5米时,可将高度低于16米部分的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70%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部分不超过总绿地面积的50%。

第2.3.8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市政设施等。不同规模小区应配套内容及配套面积要求按表2.3.8和第2.3.9条、第2.3.1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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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8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小区配套设施规划控制指标表开发小区分类建筑面积<10万m2建筑面积≥10万m2且<30万m2建筑面积≥30万m2且<60万m2建筑面积≥60万m2物管用房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按总面积4‰配置且≥100m2按总面积3‰配置且≥400m2按总面积2‰配置且≥900m2按住宅建筑面积 0.8‰配置垃圾用房,垃圾站≥2处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按总面积1.5‰配置且≥1200m2 垃圾站≥4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出入口应设置垃圾站≥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 m2垃圾站≥1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应设置≥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3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9班幼儿园一处≥1处,建筑面积≥2500m2≥6班幼儿园一处≥1座,面积≥30m2≥1座≥1处;每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1处;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公厕幼儿园农贸市场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保障性住房分类建筑面积<10万m2建筑面积≥10万m2且<30万m2建筑面积≥30万m2物管用房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公厕社区用房(含室内群众休闲场所)3万m2以下,配置150 m2社区用房;3万m2以上每递增1万m2增加50 m2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按总面积4‰配置且≥100m2按总面积3‰配置且≥400m2按总面积2‰配置且≥900m2按住宅建筑面积 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垃圾站≥1处出入口应设置≥1座≥1座,面积≥30m2≥1处;每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1处;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垃圾站≥2处出入口应设置垃圾站≥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出入口应设置≥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安置小区分类放心店就业服务站≥50m2卫生服务站综合文化活动室公厕广播电视站≥30m2≥20m2物管用房合计垃圾转运及收集设施门卫及收发室幼儿园全民健身设施市政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万m2≥50m2≥80≥100100-400-垃圾站出入口应≥1处;每≥1处;14

m2建筑面积≥10且<30万m2建筑面积≥30万m2≥50m2≥50m2≥50m2≥50m2≥80m2≥80m2m2≥150m2≥200m2至少建设2座,每座面积≥50m2,其中至少一座单独建设,并对外开放≥20m2≥50m2≥20m2400m2400-900m2≥900m2800m2800-1500m21500-1800m2≥1处垃圾站≥2处垃圾站≥3处;转运站1处,面积≥100m2设置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应设置≥6班幼儿园一处3万m2居住建筑面积配置健身活动场用地面积≥200m2;宜结合服务半径分处设置临街面每200米设置1处,每处面积≥30m2注:1.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2.当安置小区人口规模<1000人时,放心店和就业服务站面积≥20m2,物管用房面积≥40m2;当人口规模>1000人时,放心店和就业服务站面积≥50m2,物管用房面积≥100m2。

3.安置小区放心店、就业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综合文化活动室、公厕、广播电视站和物管用房总面积按表中合计面积进行控制,同时可以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建设。4.若该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幼儿园、农贸市场规模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该用地的规划条件为准。5、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6、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含商业)建筑面积不宜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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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表2.3.8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

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

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深度应不小于1.2米。

第2.3.11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1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

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1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类别开发小区居住建筑套型标准A≥200㎡144≤A<200㎡机动车停车位(个/户)2.01.516

非机动车(个/户)1.0 辆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