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及27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下载本文

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6〕664号)备案,得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大足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771号)的同意批复,我区成为了“三个试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试点区县。现行规划实施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不仅面临新的发展试点需求,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不够完善。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边界不一致;二是对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管控力度不够,导致其不符合规划的比重较大;三是农村居民点复垦力度不够,复垦规模未达规划预期;四是存在近年依法审批的征地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未及时得到变更。(2)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情况与规划存在一定差异。一是部分镇街耕地与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与规划布局存在差异;二是农村居民点复垦规模小、减少速度缓慢;三是由于编制原规划时农村居民点布局未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增农村居民点未能按照规划布局执行。四是“两规”的衔接上来看,新城规中心城区的空间布局与现行土规中的城镇扩展边界存在较大差异。(3)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有效保障规划实施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大足区发展战略定位的提升,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规模需求和布局方向发生调整,规划实施后期城镇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需求超过预期。(4)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实施以来,大足区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虽有提升但部分指标总体水平不高,较全市的平均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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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发展定位不相符。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2016〕38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大足区人民政府在《大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并编制了《大足区及27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二)规划调整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以土地资源的现实条件为基础,根据大足区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求,结合“三个试点”需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因地制宜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2.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坚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确保实有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严格贯彻“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挖掘低效用地,高效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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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突出发展重点,明确主要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格局,科学合理安排各业、各类和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4.坚持部门联动、多规衔接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十三五规划发展用地需求,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各类用地合理布局。

5.坚持公众参与,尊重民意

尊重群众诉求,突出公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公众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充分体现公众对规划调整完善的需求与监督,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三)规划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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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2.政策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工作指南》(国土资源局规划司2011年9月);

(4)《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6)《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大足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771号);

(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6〕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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