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种违法情形: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 案由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 案由

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2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种违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1.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4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