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协议 下载本文

2.10.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

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10.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10.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

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 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 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10.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

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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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名录

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名录

姓名或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2 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RMB 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第一次缴付 认 缴 持股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第二次缴付 11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

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

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

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 年 月 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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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

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

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

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 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

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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