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工作规则 下载本文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加强医院集体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院领导对医院行政工作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医院实际,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条 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医院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三)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凡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改变,要严格执行。

(四)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每位成员对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五条 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第六条 部署医院行政工作。

第七条 研究讨论医院管理、行政事务、人事调动和调配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讨论和审议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措施、人事奖惩等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讨论需报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听取各职能科室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和主持,全体院领导出席,有议题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院长办公会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能对讨论的事项形成决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由副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由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酝酿准备。医院行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一般应提前将院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送传讨论的有关资料,同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按行政办公室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方可与会,该议题讨论结束立即退场。

第十八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做出说明,必要时再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做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做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决议结果做记录。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讨论的事项,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规定程序行文公布或分管领导传达,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职能科室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议,承办部门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在行动和言论上要坚决按会议决议行事,不得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会议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医院行政决策接受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事关医院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前必须充分论证,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