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对赌协议”之法律分析及风险规避案) 下载本文

协议约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内容。本案中,被告作为资衡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约方, 就未来一段时间内资衡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原告承诺进行业绩补偿,该补偿承诺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中《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签订完全符合《合同法》之要求,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为有效。

而在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增资付款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该年度净利润为亏损近1265万元,远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所以,被告显然违反了合同之约定。当对赌协议设置的成就条件触发后,在无法实现预定目标的情形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现金补偿之合同义务。而被告明知支付期限届至,却依然不支付现金补偿款,该行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为避免对赌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能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将对赌协议的中涉及现金补偿、回购等义务的承担主体约定为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尽量避免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两者作为主体签订对赌协议这种情况,以增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其次,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多运用柔性指标,比如用利润区间去替代单一的硬性利润指标;或者通过设置多种指标的综合目标权重(比如营业额、净利润、市场占有率)来分散单一指标的风险。再次,要注意和签约方的权利、义务相不相匹配,是否对等。对赌协议不是“不平等条约”,在达到业绩目标后要求融资方给予一定的现金或者股权补偿是合理的要求。最后,投资方应该严格规范条款,注意条款与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

简言之,对赌协议是协议双方的对赌,犹如一条绳子上的蚂蚱,需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只要投融资双方坦诚相待,一方积极完成投资并购,另一方努力经营并积极尽职披露相关信息,则互利共赢绝不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