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安丘市实际制定。
第二编 村级党组织建设
第一章 村级党组织工作规程
第一节 根本任务
第3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镇街区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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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村党组织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要求,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第二节 组织设置
第5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级经济组织等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第6条 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员居住、行业或产业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在符合条件的自然村、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链上建立党小组(党支部),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面。
第三节 职责任务
第7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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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依规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内其他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负责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节 人员配备
第8条 村党支部委员人数,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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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9条 村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10条 村党组织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积极稳妥推行“公推直选”。鼓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职,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委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村党组织委员在届内出现空缺,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及时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或改选。
第五节 活动方式
第11条 村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12条 村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三培两带两服务”活动,把素质好、威信高的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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