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6—10千伏5米; 10-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第二十六条 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但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折减值

第二十九条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南侧多层建筑的山墙应小于或等于15米,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确定;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确定。

第三十条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 16时)内日照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确定。

点式建筑一般是指主体建筑平面长宽比在1—2间,立面高宽比大于1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带裙房的点式建筑应分别计算,并同时应满足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 高于50米的高层建筑,间距可按点式建筑的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教室及医院病房楼等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三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组团通道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作为小区通道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条式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相邻单位用地界线且不作为上述通 道其建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6

0°-15°(含) 1.00L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0.90L 0.80L 0.90L 0.95L 米。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各种层数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住宅、多层和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还应考虑视角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区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与北侧朝向建筑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北侧现状建筑为按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其建筑间距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上述确定建筑间距时,遇有地界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建筑,北侧建筑物为商住楼时,其建筑间距可按南侧建筑物高度只扣除北侧底部一层商店建筑高度,再乘以相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以外的南北朝向布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和绿化景观要求后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但建筑间距除特殊工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

第六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系统是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交叉口和公共停车场组成。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30米以上 主干路:40米以上 次干路:25—40米 支 路:15—20米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组成,不包括红线外的绿化带。

第四十一条 快速路是城市组团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干道,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和人流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建筑的出人口应加以控制。

第四十二条 为满足各种管(杆)线敷设的需要,宜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靠外侧设置各种管线的敷设带。

第四十三条 为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在主要道路红线外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四十四条 公交汽车站距交叉口的布置距离主次干道非机动车外侧自缘石交叉点量起,一般不应小于60米。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需要设置立交桥的交叉口,交叉路口改造时应根据立交桥的形状留出建造立交桥所需要的用地。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可分为外来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外来货运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组团外围靠近城市组团人口干道附近地区,城市组团出人口的主干道附近;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体育、娱乐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修建,可与人防工程结合,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的配建

(一)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写字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人所属单位工程之内;所交付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和出租,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场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各类建筑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

序号 1 类别 单位 机动车 高中档旅馆(宾馆、招待车位/100m2建所) 普通旅馆(招待所) 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0.5-0.7 2 0.4-0.6 3 饭店、酒家、茶楼 1.1-1.8 4 市级行政办公楼 2.5-3.0 5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车位/100m2建业办公楼 普通办公楼 面 车位/100m2建面 0.9-1.2 6 0.4-0.6 7 商业大楼、购物中心、商车位/100m2建业区 农贸市场、菜市场 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0.3-0.6 8 0.6-0.9 9 展览馆 0.7-1.0 10 医院 0.2-.03 11 幼儿园 0.15-0.2 12 住宅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m2建面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0.5-0.6 13 工业厂房区 14 仓储区 15 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 小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 0.2-0.6 0.4-0.6 2.5-7.0 16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ha占地面积 车位/1ha占地面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1.5 2.0-3.5 0.8-1.0 6.0-15.0 17 市级剧场、度假村 18 一般影剧院 19 旅游区、度假村 20 城市公园 2.0-5.0 21 火车站、旅客口岸 22 中学、技术学校 23 小学 24 大专院校

第七章 城市住宅区

2.0-3.0 车位/100学生 0.5-0.8 车位/100学生 0.4-0.6 车位/100学生 0.7-0.9 第四十八条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布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期开发、配套建设。

(二)为便于居住区管理和综合服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且与周围建筑功能不能配套,不得作为住宅区进行零星开发。

(三)住宅区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光照、通风、防灾和私密性及健身娱乐的要求。并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创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住区应根据城市现有或规划布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承载容量的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应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参与居住用地平衡的四项基本用地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 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单位%

名称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居住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