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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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门架立杆地基承载力验算

5.6.1 门式脚手架与范本支架的门架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5.6.2 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标准值,应根据所取门架计算单元实际荷载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门式脚手架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取较大者:

5.6.3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计算:

5.6.4 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k。应按表5.6.4的规定取值。

5.6.5 对搭设在地下室顶板、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门式脚手架或范本支架,应对支承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7 悬挑脚手架支承结构计算

5.7.1 当采用型钢梁作为悬挑脚手架的支承结构时,应进行下列设计计算: 1 型钢悬挑梁的抗弯强度、整体稳定性和挠度; 2 型钢悬挑梁锚固件及其锚固连接的强度; 3 型钢悬挑梁下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验算。

5.7.2 悬挑脚手架作用于一榀门架的轴向力设计值N,应根据悬挑脚手架分段搭设高度按本规范式(5.2.1-2)、式(5.2.1-3)分别计算,并应取其较大者。

5.7.3 型钢悬挑梁的抗弯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7.4 型钢悬挑梁的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5.7.5 型钢悬挑梁的挠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7.5):

5.7.6 将型钢悬挑梁锚固在主体结构上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7.7 当型钢悬挑梁锚固段压点处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锚固连接时,其钢筋拉环或螺栓的承载能力应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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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锚固的压点处楼板未设置上层受力钢筋时,应经计算在楼板内配置用于承受型钢梁锚固作用引起负弯矩的受力钢筋。

5.7.9 对型钢悬挑梁下建筑结构的混凝土梁(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混凝土局部抗压承载力、结构承载力验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7.10 当采用型钢桁架下撑式等其它结构形式作为悬挑脚手架的支承结构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对其结构、构件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进行设计计算。

6 构造要求 6.1 门架

6.1.1 门架应能配套使用,在不同组合情况下,均应保证连接方便、可靠,且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1.3 上下榀门架立杆应在同一轴线位置上,门架立杆轴线的对接偏差不应大于2mm。

6.1.4 门式脚手架的内侧立杆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mm;当大于150mm时,应采取内设挑架板或其它隔离防护的安全措施。

6.1.5 门式脚手架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或檐口上端1.5m。

6.2 配件

6.2.1 配件应与门架配套,并应与门架连接可靠。

6.2.2 门架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6.2.3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连接棒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不应大于2mm。

6.2.4 门式脚手架或范本支架上下榀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当采用插销式或弹销式连接棒时,可不设锁臂。

6.2.5 门式脚手架作业层应连续满铺与门架配套的挂扣式脚手板,并应有防止脚手板松动或脱落的措施。当脚手板上有孔洞时,孔洞的内切圆直径不应大于25mm。

6.2.6 底部门架的立杆下端宜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

6.2.7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调节螺杆直径不应小于35mm,可调底座的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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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加固杆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3.2 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3.2):

1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60°; 2 剪刀撑应采用旋转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3 剪刀撑斜杆应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000mm,搭接处应采用3个及以上旋转扣件扣紧;

4 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个跨距,且不应大于1Om;也不应小于4个跨距,且不应小于6m。设置连续剪刀撑的斜杆水平间距宜为6m~8m。

6.3.3 门式脚手架应在门架两侧的立杆上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水平加固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顶层、连墙件设置层必须设置; 2 当脚手架每步铺设挂扣式脚手板时,至少每4步应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水平层设置;

3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或等于40m时,至少每两步门架应设置一道;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大于40m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4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开口型脚手架端部的两个跨距内,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5 悬挑脚手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6 在纵向水平加固杆设置层面上应连续设置。

6.3.4 门式脚手架的底层门架下端应设置纵、横向通长的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立杆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门架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门架立杆上。

6.4 转角处门架连接

6.4.1 在建筑物的转角处,门式脚手架内、外两侧立杆上应按步设置水平连接杆、斜撑杆,将转角处的两榀门架连成一体(图6.4.1)。

6.4.2 连接杆、斜撑杆应采用钢管,其规格应与水平加固杆相同。

6.4.3 连接杆、斜撑杆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及水平加固杆扣紧。

6.5 连墙件

6.5.1 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

6.5.2 连墙件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尚应满足表6.5.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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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Om。

6.5.4 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距门架横杆不宜大于200mm。连墙件应固定在门架的立杆上。

6.5.5 连墙件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低于与建筑结构连接的一端,连墙杆的坡度宜小于1:3。 6.6 通道口

6.6.1 门式脚手架通道口高度不宜大于2个门架高度,宽度不宜大于1个门架跨距。

6.6.2 门式脚手架通道口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通道口宽度为一个门架跨距时,在通道口上方的内外侧应设置水平加固杆,水平加固杆应延伸至通道口两侧各一个门架跨距,并在两个上角内外侧应加设斜撑杆[图6.6.2(a)];

2 当通道口宽为两个及以上跨距时,在通道口上方应设置经专门设计和制作的托架梁,并应加强两侧的门架立杆[图6.6.2(b)]。

6.7 斜梯

6.7.1 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梯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设置,一个梯段宜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6.7.2 钢梯规格应与门架规格配套,并应与门架挂扣牢固。

6.7.3 钢梯应设栏杆扶手、挡脚板。

6.8 地基

6.8.1 门式脚手架与范本支架的地基承载力应根据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在搭设时,根据不同地基土质和搭设高度条件,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6.8.2 门式脚手架与范本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6.8.3 搭设门式脚手架的地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标高50mm~100mm。

6.8.4 当门式脚手架与范本支架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时,门架立杆下宜铺设垫板。

6.9 悬挑脚手架

6.9.1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其位置应与门架立杆位置对应,每一跨距宜设置一根型钢悬挑梁,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