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 下载本文

校教发[2007]10号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建设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环境,严格教学质量管理,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者,予以学业留级:

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公共选修课除外)。我校本科生的修读年限为六年。

第二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留级条件,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留级手续。学生可以在原专业留级,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转专业学业留级。转专业学业留级原则上根据该生生源省份当年招生录取情况,由高分数段专业转入低分数段专业。同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方可转专业留级。拟转入学院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 原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留级一年后通过不及格学分数的60%者,可以选择继续跟班学习;未通过不及格学分数的60%则再次学业留级,全部通过后才能跟班学习,否则再次学业留级或退学。

第四条 转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在一年内修读转入专业应补修的所有课程,通过应补修课程学分数的60%者,可以选择继续跟班学习;未通过应补修课程学分数的60%则再次学业留级,全部通过后才能跟班学习,否则再次学业留级或退学。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则予以退学。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

第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的,可以返校重修或重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补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留级期间如因教学计划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十条 学生在留级期间可以申请休学、转专业、转学,休学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对于无法通知到本人的,教务处进行网上公告,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当在网上公告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留级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户口和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目前在校试读生,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试读管理办法同时停止实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200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