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3.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有( )。

A.30岁的张某,经营一个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导致其破产 B.某IT企业,中国法人 C.法律出版社 D.某大学法律系

E.由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

4.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担保债务应包括( )。 A.主债务 B.利息 C.损害赔偿金 D.违约金 E.实现债权的费用

5.下列何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已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

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减轻债务人的责任,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E.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对于原抵押所担保的部分债权的保证责任 6.定金合同( )。 A.应采取书面形式

B.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定金”字样 C.为实践性合同 D.为诺成性合同

E.必须在主合同成立的同时交付定金方为有效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丁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代甲偿还了该20万元,这时,丙可以( )。 A.请求甲偿还该20万元债务

B.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请求偿还 C.请求丁偿还其应承担的10万元债务

D.可以请求丁偿还其应承担的10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10万元债务 E.请求丁偿还20万元债务

8.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下列哪些主体( )。 A.公民

B.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D.国家机关 E.事业单位法人

9.定金具有以下作用和性质( )。 A、担保合同履行 B、证明合同有效 C、证明合同成立

D、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E.损害赔偿的性质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220万元 B.200万元 C.180万元 D.160万元 E.140万元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放弃债务人对债务的抗辩权的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权利的 E.主债务人拒不清偿的

12.下列情况下不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售货员因失误而不收货款 B.一方因赌博输给另一方钱财 C.养子女向生父母给付生活费 D.清偿未到期债务

E.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 2.简述保证的特征。

3.简述最高额保证的特征。 4.简述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5.简述定金的性质。 6.简述定金的成立条件。 7.简述定金的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述保证的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 2.试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3.试述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 4.试比较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 (五)案例分析题

1.199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199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199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

问:(1)丙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丙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丙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与乙公司与1998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1998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4.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199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达成了于199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问:(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5.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200吨水泥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2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履行合同,导致甲建筑公司从别处进购水泥。致使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的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则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 (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6.1998年12月10日甲厂和乙厂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成衣的合同,甲厂为定作方,乙厂为承揽方。甲厂负责提供图纸,乙厂提供布料、成品。

合同签订时,乙厂怕甲厂反悔,就要求甲厂先交4万元作担保,甲厂立即于12月20日将这笔钱以定金的名义划入乙厂的帐户内。乙厂按合同规定选好布料,试作样品后发现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他们预计的那样赚钱。于是要求甲厂加价,甲厂不同意,乙厂以双方订合同的行为属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甲厂拒绝,乙厂因此不再加工成衣,甲厂到法院起诉乙厂,要求乙厂加倍返还定金,而乙厂则辩称4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合同显示公平应宣布无效。

问:(1)本案中甲厂先付给乙厂的4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2)法院对乙厂收到的这4万元该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B 5.C 6.C 7.A 8.D 9.B. 10.B 11.B 12.D 13.C 14.B 15.D 16.D 17.B (二)多项选择题

1.ACE 2.ABCDE 3.BCE 4.ABCDE 5.ABCDE 6.ABC 7.ACD 8.ABE 9.ACD

10.ABCDE 11.ABD 12.BCDE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

答:(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但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论设定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都是十分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

2.简述保证的特征。

答:(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设立和存在的合同关系,是保证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的当事人。只有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简述最高额保证的特点。

答:(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不是现在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是未来的债权,即在订立保证合同日寸主债权债务尚未发生,而且将来是否会发生也不能完全确定。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不是基于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而是基于若干个合同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