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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 长政发[2003]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

长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市建设项目的收费办法和方式,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307号精神,现就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项目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4、白蚁费;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城市规划区收);6、用地管理费(征用集体土地的);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9、总标准为:住宅93.5元/平方米,非住宅117.3元/平方米。另:每宗土地收取建设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房屋所有权住宅登记费80元/套。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和建设环节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耕地开垦费;2、土地闲置费;地复垦费;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水土流失防治费;6、森林植被恢复费;7、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掘费;8、城市道路占用费;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0、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因上述10项行政事业费均为发生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所定标准收取。

(三)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1、劳保基金;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3、价格基金;4、防洪保安基金;5、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总标准为:住宅44.8元/平方米,非住宅55.2元/平方另:新征土地涉及征用菜地的,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住宅、非住宅均为45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

二、收费方式

实行“一个窗口”、 “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

(一) “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

(二) 一个标准。对各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二)款所确定的标准。

(三) 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时所有应缴费用只须在“窗口”一次性办理。

(四) 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

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价调办、市散办、市质监站、市白蚁防治站等和部门,按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认真做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 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1、土地转让代理费;地评估费;3、施工图审查费;4、工程监理费;5、施工安全服务费;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7、规划服务费;8、建筑垃圾处理费;9、房屋估价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13、土地信息服务费;14、房屋产籍测量费;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按“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发文下达。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50元/平方米包干。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除按省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外,为鼓励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对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放性停车场、广场、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地面架部分的建筑面积作绿化的,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为各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各务工作,如有服务工作不当和乱收费行为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试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四、本通知从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一、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元/m2

注:每宗土地交易需按湘政办发[2000]88号文件规定缴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

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元/m2 序号 1 2 3 4 5 6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注 耕地开垦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 湘财综字[2001]25号 旱地12元/m2,水田18元/m2 按用地面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8元/m2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湘政办发[2000]1号 按闲置土地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按宗地 核定 1~2元/m2 1~2元/m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湘价费字[1996]81号 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湘价费字[1996]81号 湘价费字[2001]262号 有林地(用材林地) 2元/m2;防护林、特种 用途林地4元/m2;经济林地3元/m2;其 他林地1元/m2。 7 8 9 10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湘价费字[2001]74号 发掘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具体标准见湘价费字[2001]74号 0.5元/m2·天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0.16 按实际占地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湘价费字[2001]261号 费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湘价费字[2001]23号 费 按实际破坏

三、政府性基金 元/m2 序号 1 收费标准 住宅 非住宅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备注 劳保基金 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32 42 2 新型墙体材料湘价费字[1994]75号 发展基金 长政发[1992]41号 价格调节基金 湘政发[1995]17号 湘政办发[1995]93号 散装水泥发展湘财综字[1999]26号 基金 防洪保安基金 湘政发[2001]31号 4.6 4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3 5 6 4 5 6 2 1.2 45 44.8 2 1.2 45 55.2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按规定比例返退 新菜地建设基 金 合计

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 不含本表第6项 收费标准 备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土地转让代理费 土地评估费 施工图审查费 工程监理费 施工安全服务费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规划信息服务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 详见湘价房字[1997]72号 详见湘价房字[1995]12号 详见湘价服字[2002]259号 详见湘价房字[2001]71号 详见湘价服字[2001]248号 详见湘价服字[2001]20号 详见湘价房字[2002]195号 详见湘价房字[1997]214号 9 10 11 12 13 14 15 房屋估价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 详见湘价房字[1995]190号 详见湘价服字[2002]34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详见湘价房字[2000] 9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详见湘价服字[2002]80号 土地信息服务费 房屋产籍测量费 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 详见长价房字[2003] 14号 详见长价房字[2002]008号 详见长价房字[2003] 39号

注:上述各项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另行发文,各执收单位须严格按市局另行发文后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注 序号 1 住宅 湘价费字70 城市基础设施[2001]261号 配套费 工程质量监督湘价费字1.2 管理费 [2002]261号 湘价房字2.2 人防工程质量[2002]280号 监督管理费 工程定额测定湘价费字0.8 费 [2001]261号 湘价房字1.1 人防工程定额[2002]280号 测定费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字2 [2002]275号 非住宅 88 1.7 2 2.2 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须缴纳人防工程质量监费部分,不再缴纳工程质量监费。 3 1.1 1.1 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须缴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部分,不再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4 5 2 5 非住宅限新建房屋;二次交易按房屋现值的0.15% 房屋所有权登湘价费字 记费 [2002]231号 6 用地管理费 350平方公里城350平方公里城 市规划区内按9市规划区内按9 湘价费字元/m2;350平方元/m2;350平方 [2001]260号 公里城市规划区公里城市规划 外按6元/m2 区外按6元/m2 7 城市房屋拆迁湘价费字0.5 管理费 [2001]261号 0.5 1、建10层以上,九层以下,开挖深度3米以上;新建小区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按规划任务设计书下达应建而未建人防设施面积;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共同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0元。 2、凡按建筑面积收取了10元/m2的,不得再另行收取1500元/m2。 3、凡按规定设计任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均不再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8 人防易地建设湘价费费 [2001]95号 字 10 10 合计

93.5 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