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知识问答 下载本文

43.指前镇制定《放心消费区域创建工作联系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放心消费区域创建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了工作机制、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为当前开展区域创建工作提供了基础平台。区域创建工作联系制度的建立,带动了全镇社区、村委区域的创建。以区域创建工作联系制度为保障,提升创建工作的统筹力、协调力;以区域创建工作联系制度为依托,更好地贯彻实施《全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测评体系》,做到全镇区域创建一盘棋,从而形成创建的拳头,扎实有效地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44.指前创建工作在拓展范围、提升内涵、增强实效上有什么举措?

在全镇各创建单位和创建活动场所规范使用“一个”放心消费创建标识;在推进已参创试点单位与2010年新参创单位放心消费活动上目标实现“两线”达标;在强化企业自律、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上目标实现“三个”100%,即:重点行业(食品经营企业)自律制度落实率达100%、街道(社区)、行政村(居)消费维权机构覆盖率达100%、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100%;在参创的主体和空间上实施“四个”延伸,即由点向面延伸,由重点行业向所有行业延伸,由部门创建向经济实体创建延伸,由城区创建向镇(区)创建延伸。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何时开始施行的? 答:1994年1月1日。

2、问: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贪污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问:经营者必须承担哪些义务?

答: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风华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经营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问:消费者委员会覆行哪些职能?

答: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诉讼;